【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辽宁省铁路道口交通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道口委、沈阳铁路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辽铁安[2005]6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分析,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辽宁省铁路道口交通事故报告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铁路道口交通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铁路道口交通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铁路道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铁路道口交通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应按本报告制度执行。
1、沈阳铁路局安监室值班监察,接到重大道口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通报省道口办。一般道口事故,要将《行车事故概况表》电传省道口办。
2、有人监护道口,监护员要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撞车辆和伤亡情况上报县(市、区)道口办,市道口办直接管理的道口直接上报市道口办;县(市、区)道口办接到事故报告后也要立即上报市道口办。道口无通信工具的,要及时通过附近车站值班员、铁路派出所、铁路巡道员、铁路工务段等转报。
第三条 各市道口办接到道口事故报告后,属下列事故应立即报告省铁路道口办:
1、有人员死亡的铁路道口交通事故;
2、重伤5人及以上的铁路道口交通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毒气泄漏、易燃物泄漏等。
第四条 各市道口办接到道口事故报告后,还要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和协助铁路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及时填写《辽宁省铁路道口事故报告表》(见附件),并将事故情况及时续报省道口办。对责任事故和影响较大的事故,还要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应当吸取的教训和处理结果等书面报省道口办。
第五条 发生责任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道口交通事故时,各市道口办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组织事故分析会,弄清原因、明确责任,制定必要的整改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市铁路道口办对辖区内发生的铁路道口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