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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法规分类号】B122031200501

【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5.10

【实施日期】2005.05.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辽政办发〔2005〕33号

【题注】

【正文】

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为进一步

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能和安全监管责任分工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哪一级政府管的煤矿,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

安全;哪一级主管的煤矿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

的日常安全监管,负责指导监督市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煤矿的日常安全

监管工作。
二、健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
各产煤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和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管人员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的设置和监管人员的配备,由当地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保证。
三、全面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各产煤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和落实市、县(市、区)

、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责,尽快开展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家提出的“五类矿井实行停产整顿、四类矿井实行

依法关闭”的要求,从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净化煤矿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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