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切实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大连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原则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实行“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区域管理
1、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其中,市内四区烟花爆竹的供应由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其他区市县烟花爆竹的供应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
2、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许可设立的销售商店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批发公司或生产企业跨行政区域进行销售,其中到市内四区须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到其他区市县须经所到地安全监管局批准。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和数量
1、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年数长、规模相对较大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优先审批。
2、根据我市近年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全市零售点的总量控制在2200个之内,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10%。其中市内四区的零售点为440个。具体为:中山区86个,西岗区73个,沙河口区134个,甘井子区147个。
(二)审批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经营日用土杂品项目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当地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必须具有销售点和储存库房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房屋结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密闭。其中销售点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5、布点合理,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6、零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门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采取防护设施,同时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
7、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15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必须采取专店销售。大于15平方米的商店采取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连接的柜台必须采取明显的隔离措施,和对面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始终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8、市区不得在中山路、人民路、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港湾广场等主要干道旁、广场及天津街、青泥洼桥、西安路商业街、长兴市场周边等繁华地带布设零售点。
9、不得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居民楼内设立零售点,对设在上述区域内的公建商用房要按标准严格审批。
10、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的零售点不予审批。
(三)审批程序
1、市内四区的零售点先到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填报2008年烟花爆竹销售申请表。由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将申请表汇总后报各区安监局。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然后由所在区安全监管局、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后,填报《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许可审批表》,同时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零售点持《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许可审批表》到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然后看样定货,领取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横幅。
2、其它区市县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间
全市零售点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月8日。
(五)其他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横幅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印制。
四、烟花爆竹销售时间
1、市内四区(不含甘井子区农村部分)销售期从2008年1月22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
2、其它地区销售期从2008年1月17日(农历腊月初十)至2008年3月9日(农历二月初二)。
五、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与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明显标志。
2、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3、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产品。
4、必须与购货的零售点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
5、必须负责向购货的零售点配送商品。配送的商品要根据零售点卖场的实际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的药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6、必须在销售期结束后10天内,负责将购货的零售点(不包括常年经销点)的剩余商品收回,并实行统一保管。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从本地获得经营许可的批发公司、生产企业许可设立的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店采购烟花爆竹。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2、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窜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市内四区不允许销售任何规格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3、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必须悬挂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条幅。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5、零售点售货间内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
6、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7、零售点储存库房内不得超量储存;储存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价值总量最多不超过3万元。
8、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不包括实行招投标设立的零售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9、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事项。
六、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1、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综合执法、工商、城管、质监、交通等部门的协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全面做好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综合监管工作。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销售监管办公室,重点受理全市有关群众举报,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各区市县要积极推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雇主责任保险,同时继续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3、各区市县要在有条件的区域内,积极推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招投标办法。
4、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公司(或生产企业)向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批发公司(或生产企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5、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6、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7、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要统一存放到指定的安全库房,以便集中销毁。市内四区要将没收的烟花爆竹统一存放在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