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法规分类号】B322031199101
【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1.03
【实施日期】1991.01.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吉政发(1991)1号
【题注】
【正文】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环节控制伤亡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煤炭生产稳定增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对稳定大局,发展经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
联系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整个安全工作的重点,纳入整个经济工作统筹规
划,定期研究,认真抓好。
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州)长、专员、县(区
)长要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煤炭工业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
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健全和强化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工作体制。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
定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各级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使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社会监督
、群众监督责任,监督检查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以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
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的安全工作体制,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要从各个方
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同资源审批、产供销运、人员素质、管理体制等环节密切相关,必须权责统一,以保证
行业法规、安全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明确:
(一)省内地方国营、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煤炭系统外其他单位开办的煤矿,统由煤炭工业部门归口管
理。年产煤1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要成立煤炭工业管理局,重点产煤乡镇要设立煤炭管理站,其他产煤
县由计经委(经委)管理煤炭工业。
(二)各级煤炭部门、各类煤矿都要内设安全机构,合理定编,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受上级安全部门和同
级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国营煤矿(包括统配)所属集体煤矿必须到所在地政府办理采矿登记。国营煤矿同地方单位和个人
联办的煤矿,其安全生产由国营煤矿负责。
(四)部队、煤炭系统外单位办矿由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管理。
(五)授予煤炭部门以下权力:
1、在地方煤炭资源开采范围内,对开办煤矿有定点、划界、开采的审批权。
2、对不合规定、违法开采的矿井,有封闭、停产权。
3、对乡镇集体、煤炭系统外煤矿矿长的任职有资格审查权。
4、按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砍块的物资指标组织矿用物资的供应,按省煤炭调运计划组织地方煤炭的调运
。
四、贯彻国家办矿方针,清理整顿乡镇煤矿。解决乡镇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安全问题,是煤矿安全生
产治理整顿的首要问题。为此,要对乡镇集体、个体煤矿,部队和煤炭系统外煤矿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和整顿
。以国营煤矿生产、建设井田范围内的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的小井一律封闭;对无证开采的煤矿坚决取缔;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关闭;对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顿。
从现在起不再审批个体办矿。有一定生产条件、已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个体煤矿,要逐步与乡镇煤矿、村办煤
矿实行联合。不允许个人挂靠国营和集体单位办矿。
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煤矿和联办煤矿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都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确有按《矿产资源法》规定业经正式批准供开采的煤炭资源,地质资料清楚,井田范围明确;
(二)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物力;
(三)办矿负责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和煤炭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市、地、州劳动部门颁
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具备《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
(五)有符合《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要求的矿井初步设计;
(六)有市、地、州劳动部门颁发的《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
五、采取措施扶持煤矿安全生产。 (一)要增加煤矿安全资金。每年除省煤炭局从集中使用的维简费中
安排100万元外,从一九九一年起省财政安排100万元,省计经委在用于煤炭开发的能源交通基金中安排100万
元,用于地方国营煤矿落实安全措施和重点产煤县建设安全公用设施。
(二)要提足用好维简费,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的部分应不低于20%。乡镇煤矿(含其他集体
、个体煤矿)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由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计入煤矿成本的维简费,留矿50
%,乡镇煤管站集中50%,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完善煤矿安全设施。
(三)煤矿火工品、"三材"和电力供应,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指标分配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煤矿
用火药、雷管等,由县级以上煤炭部门按公安、民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供应并加强管理。煤矿所用"三材"
要按计划产量和供应标准,经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砍块给煤炭部门,按品种保质保量组织供应到矿。省统调煤按
当年计划调煤量,每万吨补贴钢材2吨、坑木100立方米、水泥30吨,由省煤炭局统计报计经委平衡后,
将指标砍给省煤炭局,供应给调出煤单位。煤矿用电按一类用电严格计划管理,用电指标要"戴帽"下达给煤矿
。除电网事故外,停、限电都要给煤矿留保安电力。
(四)要稳定煤矿工人队伍,提高井下工人安全技术素质。采掘一线的农民轮换工每年可适当改一部分为
全民合同制工人,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煤矿井下工人退休,对其子可按国发〔1986〕77号文件和
吉政发〔1986〕137号文件规定,照顾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但必须从事井下采掘一线工作。
六、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奖罚制度。各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各级煤炭主管
部门,要制定每年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分解到乡镇和煤矿企业,纳入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定
期考核。各煤炭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把安全指标列为重要内容,在考评中具有否决权。
对煤矿安全生产要实行重奖重罚。对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和安全生产中的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
励;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外,还要对该企业进行
经济制裁,课以罚款。安全奖罚具体办法,由省煤炭局会同省计经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
准。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干部、工人安全素质。要坚持"强制培训,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经常教育"
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工作。从矿长到班组长,不经培训考核合格不能任职;安全业务技术
人员不经培训考试合格不能聘任;绞车司机、电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新招收的工人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煤矿职工培训业务工作,由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分层次进行,
劳动部门、工会要予以协助和监督。
八、控制重大事故,严肃事故查处。各级政府和煤炭部门要把控制瓦斯爆炸、透水、顶板、运输等重大事
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来抓。对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解决。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严肃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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