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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2009]

【颁布单位】: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9-12-16

【实施日期】:2009-12-16

【标  题】:南昌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2009]

  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会制定了《南昌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昌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未治理或重大专项任务未完成的,要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见谈话。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所属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所属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发生死亡3—9人生产经营或火灾较大事故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一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死亡3—9人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三)所属辖区或行业范围内一个月内发生3起死亡1—2人一般性生产经营性事故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五)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七)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分管副主任)主持对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市安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对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对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主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情况汇报;

  (二)对专项任务未完成和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主要听取原因分析、下一步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打击不力的约谈。主要听取现状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单位(盖章)

南昌市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

记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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