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9-03-24
【实施日期】:2009-06-01
【标 题】: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劳社工[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市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 锡 市 卫 生 局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市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费率调整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本期应当上浮或下浮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是指费率调整前工伤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值。工伤发生率是指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人数与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的比值。
第三条 核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所依据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以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计算期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的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以下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
1、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事故发生率为零;
3、工伤保险基金零支付;
同时符合上列条件的费率下浮至行业进准费率的80%;同时符合上列条件并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根据《无锡市工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锡安监[2007]28号)评为A类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实行费率下浮的单位,经查实不符合费率下浮规定的,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下浮资格。
第六条 以下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
1、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201%到400%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401%以上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分的150%。
第七条 不属于第五条、第六条推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仍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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