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煤矿安监局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江苏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制度
江苏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提高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处置的时效性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是指煤矿发生人员伤亡(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巨额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及本制度认定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责任人: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三)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生产事项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内容:
(一)即知即报事项
1.发生三人以上重伤及一人以上人员死亡事故(汇报内容详见附表1、附表2);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生产事故;
3.发生井下职工病亡或不明原因死亡事件;
4.发生中毒、中暑等严重职业危害事件;
5.发生下列未遂事故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
(2)发生巷道变形、设备损坏的冲击地压现象的;
(3)发生突水事故的;
(4)发生大面积冒顶的;
(5)发生矿井、水平、采区停电的;
(6)发生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的;
(7)发生提升设备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斜巷提升跑车的,主斜巷胶带输送机断裂等;
(8)其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
上述事项发生后,煤矿企业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报告,徐州监察分局接报后1小时内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二)及时报告事项
1.煤矿安全许可类: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变更、延期;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事项:
(1)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煤层最短发火期、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鉴定结果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年度应急救援预案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行政许可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煤矿企业分管部门负责人或煤矿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事项由煤矿分管领导在有关机构鉴定结论后10日内报送。
(三)月度报告事项
煤矿企业报送:煤矿企业月度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纪要、本月采掘工作面报表(详见附表3)及下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详见附表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月报表(详见附表5)。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上述事项,每月10日前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徐州市安监局、徐州监察分局月度监管监察计划、月度执法分析报告(包括:发现的主要隐患及督促整改情况、重大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等)。
上述事项在每月25日前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四)半年报送事项
各煤矿企业报送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各煤矿报送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徐州市安监局、徐州监察分局报送半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五)年度报送事项
1.计划:矿井年度生产及采掘接续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2.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避灾路线图、通风、防尘、防灭火系统图、瓦斯监测监控图、井下运输系统图、提升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等;
3.总结: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含安全培训、年度安全投入、设备更新改造、机电运输设备定期校验检测情况等);
4.每年新增矽肺病人数和矽肺病死亡人数;
5.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需要上报的其它材料。
上述事项在局年度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
第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上述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以电话、传真、邮件、纸质材料(图纸)等方式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并将与该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图纸资料抄送徐州监察分局。
第六条 报送的事项(图纸、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图纸必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并标注审签日期;报送的其他事项必须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未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或故意隐瞒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内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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