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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

【颁布日期】:1960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1960年05月23日

【标  题】: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1960年5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b甲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张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受伤: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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