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
【颁布日期】:1960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1960年05月23日
【标 题】: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1960年5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b甲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张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受伤: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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