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字[2005]56号
【颁布日期】:2005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5日
【标 题】: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的通知(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基本情况、整改隐患、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查处事故、听证复议诉讼、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安全培训持证和执法文书使用等。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告。
(一)报告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
(二)报告时限。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三)报告内容。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逐项填报。
(四)报告方式。应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开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软件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暂时使用报表传真报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月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月度编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月报》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月报》。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月报》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月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简要分析;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统计表;
3.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4.重大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统计表;
5.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情况统计表;
6.查处事故情况统计表;
7.听证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8.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统计表;
9.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统计表;
10.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统计表;
11.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在上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的同时,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的时间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要特点分析;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4.对下一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制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以控制伤亡事故逐步向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拓展,做好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全国职业病的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形势,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提供决策依据,按照“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先以矿山企业尘肺病的统计为突破口,开展职业危害的统计工作。经过研究、探索,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向其它领域扩展。
第十九条 矿山尘肺病的统计报告部门。煤矿企业尘肺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企业尘肺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
第二十条 矿山尘肺病统计范围。本地区(辖区)内的煤矿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企业。矿山企业尘肺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分类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矿山尘肺病统计报告时限。矿山企业尘肺病的统计报告期为一季度报送一次。每季度后的10日前逐级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矿山尘肺病统计报告内容。
(一) 现有职工总数;
(二) 接触粉尘人数;
(三) 本期和累计受检人数(Ⅰ级、Ⅱ级、Ⅲ级);
(四) 本期和累计死亡人数。
第二十三条 矿山尘肺病统计报告方式。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开发的矿山尘肺病统计报表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
第六章 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调度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实现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调度统计信息包括:安全生产调度信息、安全生产统计信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信息、职业危害统计信息文件及报表、报告等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本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对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处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报送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信息、执法统计信息、职业危害统计信息和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等的处理做出规定。
(三)培训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调度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安全调度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检查考核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五) 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资料的发放、借阅、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办法。
2.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记录和台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信息记录;
(2)安全生产调度交接班记录;
(3)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
(4)事故处理会议记录;
(5)调度通报、通知、文件收发登记台帐;
(6)当日伤亡事故简况台帐;
(7)特大事故情况台帐;
(8)各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台帐;
(9)各类伤亡事故台帐;
(10)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台帐;
(11)各类文件、简报台帐;
(12)事故跟踪信息记录;
(13)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14)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15)矿山尘肺病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制订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方式。
(二)建立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交流渠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调度统计机构每月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信息》(内部资料),定期编发《统计调查研究》,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构建信息交流的平台,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范制定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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