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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发 文 号】:劳办发[1997]96号

【颁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

【标  题】: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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