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发 文 号】:(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
【颁布日期】:1992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1992年04月01日
【标 题】: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
1 总 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冶金企业尘肺病人的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治尘肺病,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的原则、指标和管理对策。
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各类尘肺病人。
2 引用标准
GB 5906 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术 语
3.1 尘肺病
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3.2 尘肺病人劳动能力
系指尘肺病人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的生理能力。
3.3 肺功能
系指人体肺脏与外界空气进行气体交换的能力。其中包括通气、弥散与换气功能。
3.4 胸部X线表现
系指尘肺病人胸部X线片上尘肺阴影,肺气肿及胸膜改变所见。
3.5 临床检查所见
系指尘肺病人自觉与他觉检查所见。主要包括对尘肺病人气短出现情况及胸部望、问、叩、听等表现程度。
3.6 肺活量
系在最深吸气后作最大一次呼气的气量。通常以VC表示。
3.7 一秒率
一秒钟用力呼气的气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通常以FEV{1}%表示。
3.8 小气道
系指内径<2mm以下的周围细支气管。
3.9 25—7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25—75%表示。
3.10 75—8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75—85%表示。
3.11 25%肺活量最大呼气流量,通常以V25表示。
3.12 尘肺合并症
各期尘肺病人同时患有对呼吸系统有临床意义的有关疾病。
4 分级原则
4.1 以X线诊断分期、肺功能测定指标、临床体征表现、尘肺合并症、尘肺病人年龄为分级依据。
4.2 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为原则进行分级,建立“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治疗”的分级与管理体系。
4.3 在分级指标中,具备其中一项者,即可定为该级。年龄超过该级者,按自然晋级管理。
5 分级指标
5.1 Ⅰ级管理
5.1.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0”级。
5.1.2 临床基本无合并症。
5.1.3 年龄小于60岁者。
5.2 Ⅱ级管理
5.2.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Ⅰ”级。
5.2.2 临床有偶发的合并症,生活可以自理。
5.2.3 年龄在61~70岁之间者。
5.3 Ⅲ级管理
5.3.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Ⅱ”级。
5.3.2 临床有频发的合并症,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5.3.3 年龄在71~75岁之间者。
5.4 Ⅳ级管理
5.4.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Ⅲ”级。
5.4.2 临床有严重合并症,生活不能自理。
5.4.3 年龄在76岁以上者。
6 管理对策
6.1 管理原则
6.1.1 尘肺病人确诊后,统一实行首诊、建档、分级鉴定的原则。
6.1.2 建立尘肺病人两级管理网络,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6.1.3 实行尘肺病人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含医疗点)、家庭病床治疗的三级医疗体系。
6.1.4 实行尘肺病人与尘肺合并结核病人完全分开管理的医疗原则。
6.1.5 以并发性疾病为主的尘肺病人,由职工医院负责对症治疗的原则。
6.2 管理机构
6.2.1 一级管理机构
职业病防治院(所),负责所属厂矿尘肺病人分级管理的指导和实施。凡新确诊和晋级的尘肺病人,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每年底将尘肺病人动态变化情况,汇总上报给主管部门。
6.2.2 二级管理机构
厂矿的安全(安环)科或职工医院职业病科,负责本单位的尘肺病人管理。及时安排新确诊病人脱尘、健康疗养等,与工会、劳资等部门共同合作,按季度将本单位尘肺病人脱尘、退休、死亡等变化情况上报给一级管理机构。
6.3 健康管理档案
a.厂矿尘肺病人管理登记册。
b.尘肺病人健康管理册。
c.尘肺病人分级管理卡片。
6.4 医疗管理
6.4.1 Ⅰ级管理
6.4.1.1 新确诊的尘肺病人,两个月内调离原接尘岗位,最迟不超过半年,同步进行分级鉴定。
6.4.1.2 每间隔3~4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1.3 除急诊外,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6.4.2 Ⅱ级管理
6.4.2.1 每间隔2~3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2.2 除急诊外,每3~4年可安排1~3个月住院疗养或治疗。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6.4.3 Ⅲ级管理
6.4.3.1 每间隔1~2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3.2 每1~2年安排2~4个月住院治疗;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或医疗点治疗为主,对病情较重者,应设家庭病床。
6.4.4 Ⅳ级管理
6.4.4.1 每年分级鉴定一次。
6.4.4.2 每年安排4~6个月住院治疗(特别在冬春季节); 出院期间,应组织职业病门诊或医疗点治疗,有条件时应设家庭病床。
6.5 康复管理
6.5.1 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防病卫生知识教育。
6.5.2 对尘肺病人,开展戒烟教育,对Ⅲ、Ⅳ级管理病人,必须戒烟。
6.5.3 对Ⅰ、Ⅱ级管理病人,大力开展健身活动和其他活动;对Ⅲ、Ⅳ级管理病人,在身体允许情况下,也可参加适当的健身活动。同时,对这些病人应加强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
6.5.4 合并症较重的尘肺病人,应通过两级管理网络,及时组织督促其住院或转诊治疗。
6.5.5 为提高尘肺病人机体抗病能力,建议按经济承受能力,适当补充营养。
7 附 则
7.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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