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发 文 号】:(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
【颁布日期】:1992-04-01
【实施日期】:1992-04-01
【标 题】: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1 总 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止和消除工业毒物的危害,减少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工业毒物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2 引用标准
GB 5817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2890 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651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GB 12331 有毒作业分级
GB 323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3230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8781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3231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8785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7804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3 术 语
3.1 工业毒物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各种有毒物质。
3.2 职业中毒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工业毒物作业而引起的中毒。
3.3 工业毒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工业毒物的作业。
4 作业管理
4.1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必须贯彻执行以无毒(害)代替有毒(害),以低毒(害)代替高毒(害)的生产原则,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工业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
4.1.1 喷漆、脱漆、印刷及粘胶作业宜用无苯稀料代替苯作为溶剂及稀释剂。
4.1.2 整流作业应采用硅或硒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各种工业用仪表应采用无汞仪表代替有汞仪表。
4.1.3 焊接作业宜用无锰焊条代替有锰焊条。
4.1.4 高炉炼铁应用石油沥青等代替煤焦油沥青配制炮泥。
4.2 尽量采用无害化先进技术和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管道化和连续化,控制工业毒物的逸散,减少职工接触工业毒物的机会。
4.2.1 铅熔炼作业应用机械浇注代替手工浇注,并控制熔铅(或铅浴)温度,防止大量铅蒸汽蒸发。
4.2.2 喷漆作业应以静电喷漆,电泳涂漆等先进工艺代替手工喷漆。
4.2.3 锰钢焊接作业应用自动电焊代替手工电焊,锰原料加工及矿石粉碎应采取密闭操作。
4.2.4 汞作业的工艺布置必须把有汞和无汞的工序隔开,可能产生流散汞的操作必须在专门的工作台上进行。
4.2.5 各种冶炼炉应采用机械加料,炉门和炉孔应设置气幕和点燃装置。
4.2.6 焦炉应用无烟装煤、无烟出焦,轧制薄板应用连轧工艺代替叠轧工艺。
4.2.7 炼焦副产品的回收、粗制和精馏生产设备,必须密闭或设置适当隔离装置。
4.3 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工业毒物作业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3.1 从事工业毒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先开防毒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毒设备”的操作规程。
4.3.2 有毒设备的检修,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4.3.2.1 检修前必须做好检修准备工作。
a.制定检修计划;
b.做好设备清洗、空气置换工作;
c.切断待检修设备的一切物料出入口;
d.安装检修用通风换气设施。
4.3.2.2 严格执行禁火区的动火规定。
a.动火前必须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b.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内有效;
c.动火检修地点应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现场。
4.3.2.3 罐内检修(清洗)严格执行罐内检修(清洗)的特种安全规定。
a.入罐检修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
b.根据具体作业条件、设备状况,采取适当的通风排毒等措施;
c.罐内作业职工应佩戴好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4.3.2.4 必须做好检修中的其它防护措施。
4.4 必须加强对产生工业毒物设备的维修和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5 必须加强从事工业毒物作业职工的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工作,建立各种工业毒物作业的卫生制度。
4.5.1 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防护面具应按下述原则合理选用:
a.空气中氧气体积浓度不低于18%,作业环境温度为-30~+45℃,毒气浓度符合GB2890表1规定范围的非槽、罐等密闭容器内的作业,宜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b.在有毒物质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选用隔离式防护面具。
4.5.2 接触经皮肤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险性大的工业毒物的作业职工,除穿用普通工作服外,还应供给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装。
4.5.2.1 接触强酸、强碱作业的职工,应供给耐酸、耐碱工作服。
4.5.2.2 接触有毒粉尘的作业职工,应供给防尘工作服。
4.5.2.3 接触局部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的物质的作业职工,应供给相应质地的防护手套。
4.5.2.4 毒物溅入眼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应供给作业职工防护眼镜,并在作业场所安装上喷式水龙头。
4.5.3 对接触焦油、沥青等可引起职业性皮肤病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职工,除穿用防护服装外,还应供给相应的防护油膏。
4.5.4 职工所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5.5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的使用、检修和管理制度,严禁滥发、滥用和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4.5.6 在有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的车间,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用品,并应酌情设置自动监测报警仪器。
4.5.7 产生工业毒物的车间,必须根据其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并按TJ36的有关规定,在车间内设置盥洗室、淋浴室、存衣室、个人专用更衣箱;接触经皮肤吸收及局部作用危险性大的工业毒物时,车间内应有皮肤洗消和冲洗眼的设施。
4.5.8 禁止在有毒车间内吸烟、用餐、哺乳和饮水。
4.6 产生汞、砷等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业毒物作业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建筑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该种工业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层,车间内应备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定期进行湿式清扫。
4.7 有汞流散的作业车间,其车间的窗台、墙角等处应设计成不易堆积汞珠的表面形式,并应不定期地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消除流散汞。
5 作业环境管理
5.1 凡产生与接触工业毒物的作业,企业必须对其采取适当的密闭与通风净化措施,凡从国外引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使用中产生工业毒物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毒技术设备。
5.2 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及设置应本着“高效、实用、经济”的原则,根据工业毒物发生源、生产设备及作业环境的特点,合理选择通风净化系统。
5.2.1 产生铅蒸汽的工业毒物发生源,应首先采用覆盖剂覆盖液面,并在产生铅尘或铅蒸汽的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5.2.2 喷漆、粘胶等产生苯的作业场所或以苯为原料进行管道化生产的车间,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5.2.3 汞作业车间应采取局部排气与全面通风相结合的方法。
5.2.4 产生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的车间,其反应系统应尽量密闭、管道化,并采取局部排气措施,不得使用局部送风方法排毒,当工业毒物发生源比较分散时,应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5.2.5 矿山井下爆破后,宜采用局部通风措施排毒。
5.2.6 酸洗车间的酸洗槽液面,应在采用覆盖剂的前提下加强抽风排气。
5.2.7 生产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工业毒物的车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5.3 通风排毒装置排出的工业毒物浓度必须符合TJ36标准的要求,超过标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净化、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后方可向大气排放。
5.4 通风净化系统的设置不仅要满足卫生学要求,同时,还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运转期间发生事故。
5.5 防毒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防毒设备的完好率、净化率和同步运转率,保证防毒设备的辅助设施和仪表完好。
5.6 必须为防毒设备建立台帐和档案,认真记录防毒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维护状况。
5.7 企业主管部门(或职业卫生部门)对各厂、矿的防毒设备技术效果和性能参数,每2~3年应进行一次鉴定。
5.8 对工业毒物作业定期检查其劳动卫生条件,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工业毒物浓度,评价预防措施的效果。
5.8.1 作业环境空气中工业毒物的检测方法按《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5.8.2 工业毒物检测周期根据其工业毒物作业条件分级级别确定。
a.Ⅳ、Ⅲ级工业 毒物作业,每月测定一次;
b.Ⅱ级工业毒物作业,每3个月测定一次;
c.Ⅰ级工业毒物作业,每6个月测定一次;
d.0级工业毒物作业,每年测定一次。
5.8.3 作业环境空气中工业毒物的检测必须在正常使用现有防毒设施、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进行。
5.8.4 企业如无检测能力,可委托本地区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检测能力的部门代为检测。
5.8.5 工业毒物检测必须按规定进行采样记录,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在厂矿(车间)向职工群众公布。
5.8.6 企业主管部门(或职业卫生部门)每年对厂矿的工业毒物作业场所应进行1次抽查测定。
5.8.7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毒物作业竣工验收前, 生产设备改变和生产设备大修以及现有的工业毒物卫生防护技术措施的效果、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危害鉴定,均应采取系统的方法,按不同的有毒有害因素、作业工序、作业时间长短,在生产流程中对每道工序定点连续测定3次,以生产周期内工业毒物浓度的最高值、最低值及平均值,予以综合评价。
5.8.8 对投产后的工业毒物作业,应根据检测的结果,对防护措施的效果,工业毒物浓度达标率,防护设备的完好率、净化率、同步运转率及职业中毒发生情况等主要指标进行评价。
5.9 对工业毒物作业按照冶金工业行业标准《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条件分级》进行分级和管理。
5.9.1 工业毒物作业条件分级周期按其现有级别确定:
a.Ⅳ级工业毒物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分级;
b.Ⅲ级工业毒物作业,每2年进行一次分级;
c.Ⅱ级工业毒物作业,每3年进行一次分级;
d.Ⅰ、0级工业毒物作业,每4年进行一次分级。
5.9.2 对Ⅳ、Ⅲ级工业毒物作业必须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如下工作:
a.由主管部门、安全、工会等组织定期联合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b.对作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效果检查、评价和监督管理;
c.尽快地、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使其逐步降为Ⅰ级,直至降为0级。
6 健康管理
6.1 企业必须对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实施健康检查,为从事工业毒物作业职工和职业中毒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6.1.1 对初次参加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在其上岗前应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存入工业毒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
6.1.1.1 就业前健康检查合格方准上岗。
6.1.1.2 就业前健康检查确认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上岗参加工业毒物作业。
6.1.2 对在职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应实施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
6.1.2.1 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周期按其工业毒物作业条件分级级别确定。
a.Ⅳ级工业毒物作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b.Ⅲ级工业毒物作业,每2年进行一次检查;
c.Ⅱ级工业毒物作业,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d.Ⅰ、0级工业毒物作业,每4年进行一次检查。
6.1.2.2 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 忌症者,应尽快调离工业毒物作业岗位。
6.1.3 对观察对象(毒物吸收者)和职业中毒患者应进行定期复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复查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内容与要求根据所接触工业毒物的类别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2 健康检查的项目与内容及工业毒物作业的就业禁忌症根据所接触工业毒物的种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规定执行。
6.3 工业毒物作业职工及职业中毒患者的健康档案,应由职业病防治机构统一管理与保管。
6.3.1 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对象超过300人时,应建立索引卡。索引卡应详细记载健康管理卡片号码、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种及初查日期。
6.3.2 逐次诊断登记簿应按厂、矿或车间分类,并准确记载各次普查日期和诊断结果。
6.3.3 健康管理卡片应详细记载职工自然情况、职业史、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和处理意见等。
6.4 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分级由授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和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5 凡国家尚未公布诊断标准的职业中毒,各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暂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和分级。
6.6 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中毒后,企业应按照其职业中毒诊断分级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对其进行分级管理。
6.6.1 对中毒较轻及经医治或疗养恢复较好的职业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6.6.2 对于经医治或疗养后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业毒物作业或工作的,应根据其机体功能状态及检查结果,在确诊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6.6.3 对于重度中毒患者,除积极治疗外,应视病情安排其长休或从事轻工作。
6.7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由企业职业卫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冶金工业部和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统计报表格式,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职业中毒的发生和死亡情况。
6.8 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或职业中毒患者变动原工作单位时,调转及接收单位应按卫生部等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 职业卫生教育
7.1 对初次参加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在其上岗前必须进行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厂、车间及岗位的安全卫生规程;
b.车间的工艺流程、工艺卫生及主要工业毒物危害部位和危险处;
c.主要工业毒物的毒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d.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保管制度;
e.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的方法及意义;
f.异常现象的正确判断及事故处理方法;
g.发生中毒时的急救措施。
7.2 对在职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本岗位的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
7.2.1 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可采用办班、电化、广播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本岗位所接触工业毒物的特性及职业中毒的发生原因;
b.本岗位工艺原理及控制工业毒物产生的正确作业方法;
c.本岗位工业毒物危害的防治措施;
d.车间防毒设施的使用及管理方法;
e.本岗位异常现象的正确判断及事故处理方法;
f.其它有关预防职业中毒的必要内容。
7.2.2 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周期按其工业毒物作业条件分级级别确定。
a.Ⅳ、Ⅲ级工业毒物作业每月进行一次,每次2小时;
b.Ⅱ、Ⅰ、0级工业毒物作业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2小时。
7.3 对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含科长)乃至厂长,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卫生提高教育。
7.3.1 职业卫生提高教育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业毒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b.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法;
c.防护用品的选择及使用;
d.有关职业卫生法规。
7.3.2 职业卫生提高教育每年不少于6小时。
8 附 则
8.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2 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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