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发 文 号】:[88]冶安环字第856号
【颁布日期】:1988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1988年12月01日
【标 题】:氧气安全规程
1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冶金企业的氧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和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理,须报上级批准。
1.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1.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1.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2设施总体要求
2.1总图布置
2.1.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要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2.1.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空分装置吸风口与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发生源的最小间距 (m)
见表
在无法符合表1规定时,吸风口空气中的乙炔含量应不大于0.5mg/立方米(用分子筛时应不大于5mg/立方米),或满足空分装置吸风口对大气质量的要求。
2.1.3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立方米。
2.2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建物与其它工业、民用设施的间距,应执行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1生产车间建、构筑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2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2.2.3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a.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b.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值确定。
c.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单独设置阀门室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d.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考虑工艺配管及方便操作来确定。
表2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见表
注:
①液氧系统设施包括:液氧贮槽、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等。液氮、液氩设施的要求同上。
②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氢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设吊顶(控制室除外)。制氧、压氧、充瓶间的建筑采用用吊顶结构时,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表3 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m)
见表
注:
①氧气厂专用铁路装卸线(如液氧,液氩槽车用)不受表3限制。
②防火间距系指相邻厂房外墙(从突出外缘算起)的最近距离。储罐户外空分塔从其外壁算起。
③两座厂房相邻面的两外墙如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则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减少25%。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⑤固定储罐容积,按其水容积(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及0.0102的连乘积来计算,气瓶按同样要求进行折算。
⑥液氧储罐按1立方米液氧折合800立方米气氧计算。
⑦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1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吨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指氧气厂内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3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3.1一般防护设施
3.1.1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3.1.2各种带压气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3.1.3厂内水电解制氢间和储罐应设置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3.1.4厂内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回检查运输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须符合TJ34—79《工业企业明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冻措施。
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其它消防器材。
3.2消防设施
3.2.1厂内应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其它消防器材。
3.2.2厂内应设火警信号和报警设施。
3.2.3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电气安全
3.3.1厂内动力线、电缆应地下敷设,禁止与架空气体管道平行敷设。
其它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得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3.3.2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3.3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得与其它管沟相通,并设火灾预警系统。
3.3.4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3.3.5变、配电所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3.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3.3.7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3.3.8携带式照明灯具有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的。
3.3.9有爆炸、燃烧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3.4.1条的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3.10氢气生产场所不应设置产生高温的灯具。
3.3.11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3.4防爆、防雷、防静电
3.4.1防爆
a.氧气充瓶间充装台应设高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b.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计规范》的规定。制氢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属Q—2级,氩净化的单独接角炉间属H—2级。
c.用于输配的多级液氧泵,应设防护墙与周围隔离。
3.4.2防雷、防静电
a.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的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
b.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
c.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的设备、管道,须设防静电积聚放电接地装置。
d.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欧姆)
见表
注:室外空分塔防雷接地和塔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3.5防冻
3.5.1空分塔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的材料做基础,不得用可燃物质代替。
3.5.2空分塔基础内,应设监控测温点。
3.5.3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制作。
3.5.4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3.5.5空分塔的液空、液氧排入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须用有一定强度的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禁止用普通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得有积水或积油。
3.6防地震、防振动
3.6.1防地震
a.厂内建、构筑物的防震应符合TJ11—78《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现行《冶金工业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
b.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气厂,应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
3.6.2防振动
a.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b.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辐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c.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3.7通风设施
3.7.1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室内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区次进行计算。
3.7.2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不大于1%的要求确定。
设计时室内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
3.7.3氮压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确定。并设有事故有通风装置。
3.8管道和储罐的漆色
3.8.1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漆色、标志应执行GBJ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见表
3.8.2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
3.8.3各类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卧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卧式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应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卧式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mm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表5气、液体管道色标的规定。
4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4.1设备必须根据国家、部颁标准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维护和检查。
4.2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
4.3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4.4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它杂质。
4.5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4.6生产现场不得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
4.7回转设备启动前必须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用皮带传动的设备,不得用手扳动皮带。
4.8严禁跨越无跨越通道的设备、装置。
4.9运行中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4.10冬季结冻地区设备停车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4.11应定期检查系统中的仪表和安全装置。
4.12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和其它有关设备,严禁在超压、负压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露,严禁带压拧紧螺拴。
4.13裸露转动的部件及皮带传动装置,须设备防护罩。
4.14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氧气的生产及设备
5.1空压机
5.1.1大型空压机吸气管前,应安装干式过滤器。原有油浸过器必须更换。
5.1.2大型空压机应根据设备性设喘振、振动、油压、供水、轴位移及轴承温度等报警联锁装置。开车前应做空投试验。
5.1.3大型空压机冷却水系统,防断水保护装置须灵敏可靠。如运午中给水中断,严禁强行给水,需停车处理。
5.1.4空压机行运中如声响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5.1.5大型空压机连续冷启动不宜超过三次,热启动不宜超过二次。
5.1.6活塞式空压机的润滑油质须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气缸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5.2氧压机
5.2.1氧压机入口管道前,应设不锈钢丝或铜丝制做的过滤网。
5.2.2氧压机试车时,应用氮气或无油空气。
5.2.3透平式氧压机的轴密封必须完好,并保证轴封气的规定压力。
5.2.4压力在0.6MPa以上的透平氧压机,宜设防火墙或单独的防火间。
5.2.5透平氧压机应设可熔探针或其它灭火设施。
5.2.6严防活塞式氧压机运行中将机油带入气缸。
5.2.7迷宫式氧压机上导轴承温度,不得超过设备要求的规定值。
5.2.8用水润滑的充瓶氧压机气缸内,应连续加适量蒸馏水或软化水,并设断水报警和停车装置。
5.2.9氧压机着火时,必须切断氧气来源并紧急停畀。
5.2.10氧压机还应执行5.1节的有关规定。
5.3膨胀机
5.3.1膨胀机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其阻力不得超过设备规定值。
5.3.2透平式膨胀机应设超速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3.3透平式膨胀机的轴封气压力应调至规定值。
5.3.4运转中出现水、土冰等堵塞喷嘴时,应立即停车加温解冻。
5.3.5膨胀机出现超速、异常声响、油压过低、冷却水量不足或轴承温度过高等情况时,应迅速关闭入口阀,停车检查、处理。
5.3.6活塞式膨胀机停车时,应先关闭气源。
5.4液气泵
5.4.1液氧泵的入口应设过滤。
5.4.2液氧应设出口压力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4.3液氧泵起动前,应用氮气吹扫后再盘车检查;开车前应先开密封气并经充分预后起动,不准有液氧泄漏。
5.4.4严格控制液氧泵轴承的加油量,严禁油脂外溢,并按规定时间清洗轴承和更换油脂。
5.4.5液据泵停车后,应立即解冻。
5.5空分装置
5.5.1为防止全低压空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聚积,应连续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应低于氧气产量的1%。
5.5.2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乙炔含量不应超过0.1ppm,300立方米/h以下制氧机的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1ppm,超过时应排放。
5.5.3排放液氧、液氮、液空,宜采用高空气化排放。或用专门管道及地沟排放。采用管道及地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明显的标志和警告牌。
5.5.4排放液氧、液氮、液空时,应有专人监护,附近严禁明火。
5.5.5严格控制板式主冷液面,避免较大波动,并采取全浸式操作。
5.5.6氮水预冷系统应设备空冷塔液面和空气压力的报警联锁装置。
5.5.7如果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后方可开车。
5.5.8空分装置临时停车后,氮压机亦应及时停车、放空。再开车前,应取液氧化验,合格后方准开车。
5.5.9空分装置停车时,应立即关闭氧、氮产品送出阀,并及时通知有关岗位。
5.5.10各种吸附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再生。切换容器应先开后关、缓慢操作。
5.5.11盛装低温液体的容器应避开火源、热源,容器严禁超压。
5.6空分设备的解冻
5.6.1空分设备停车,须排净液体,再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准加热。
5.6.2加热气体的压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加热气体中严禁含油。
5.6.3空分设备大加热时应缓慢升温。
5.6.4空分设备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须挂警示牌。
5.6.5对液空、液氧设备和其它低温设备加热时,加热气体不准从排出阀通过专用排放管排放。
5.6.6排放加热气体应有人操作。排放口附近不得有人停留。
5.6.7加热保冷箱内的保温层时,不准胆人在塔内停留、检查或维修。
5.6.8膨胀机加温时,应先启动油泵,保护正常供油。
5.7压力容器
5.7.1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7.2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段降锈、脱脂、吹刷干净,并涂以无机防锈涂料。
5.7.3氧气储罐放散氧气时,应先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5.8液氧储存、气化装置
5.8.1定期测定粉末真空绝热式液氧储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保持在1.36~6.8Pa范围内
5.8.2珠光砂绝热液氧储罐,应充入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
5.8.3严禁液氧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定压力。
5.8.4应每周化验液氧储罐中的乙炔含量,超过0.1ppm时应排放液氧。
5.8.5使用液氧储罐前,须用干氮吹刷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大于-45摄氏度后,方准投入使用。
5.8.6蒸发器水池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水温应保持在40摄氏度以上。
5.8.7蒸发器出口氧气温度应不低于0摄氏度。
5.8.8液氧蒸发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5.9液氧、液氮、液氩的槽车输送
5.9.1液氧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9.2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和泄爆阀。
5.9.3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严格脱脂,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95%。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5.9.4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灌装过程严禁发动槽车。
5.9.5应严防撞击液氧槽车或受较大振动。
5.9.6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得停靠。
5.9.7放出液氧时,应控制好放出速度,并保留槽车容积5%的液氧,不得放光。
5.9.8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得修理汽车。
5.9.9定期取样化验液氧槽车内液氧中的乙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0.1ppm,否则就厍热吹扫。
5.9.10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
5.9.11输送液氮、液氩的槽车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输送规定。操作液氮、液氩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5.10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
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10.1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b.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c.不能判明瓶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d.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瓶体经外观检查的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g.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或变形的。
5.10.2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充装气体时的终压力,不应超过气瓶设计允许压力;
b.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0.5Mpa以上的气体剩余压力;
c.充装排的充气速度不准过块;
d.充装台所用管线、接头、阀门采用铜质材料;
e.充装时所用工具,由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10.3存放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氧气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好、坏,空、满瓶应分别存放;
b.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应超过5层。
5.10.4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装车时应卧放、头部朝向一方和防止滚动,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箱板;
b.不得与其它可燃物品混装,载瓶车上不得载人;
c.运输瓶时,瓶帽、胶圈必须齐全;
d.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10.5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敲击、碰撞;
b.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c.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d.夏季应防止暴晒;
e.严禁带压检修气瓶;
f.使用单位严禁将气瓶改装其它气体。
5.10.6氮气、氢气和氩气以及其它稀有气体气瓶,充装、存放、运输、使用应参照上述各条执行。乙炔气瓶在运输中应立放,不得卧放。
5.11氧气压力表、安全阀
5.11.1氧气压力表、安全阀
5.11.2氧气压力表应安装在易观察和易检修的位置,并避免高温与振动。
5.11.3定期校验氧气压力表,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使用中严禁沾染油脂。
5.11.4安全阀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型号和规格配备,且灵敏、可靠。
5.11.5安装安全阀前、后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后应加铅封。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使用。
5.11.6对带有上下调节环的安全阀,每次拆装检查时,应将调节环的位置做好记录并存档。
5.11.7校对调整安全阀时。应有专人保证,还应设有紧急放散口。
6其它气体生产及设备
6.1氮气
6.1.1宜选用无油润滑型的氮压机。
6.1.2氮压机须有完善的保护系统。
6.1.3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分析,纯度合格后方准送入管网。储存系统出口及氮气用户入口处,应建立完善的纯度监测、保护系统。有条件的宜配置氮气纯度自动分析仪和纯度低报警装置。
6.1.4新安装的氮气管道及容顺,必须经氮气置换后方准投入使用。
6.1.5起动液氮装置时,须保证液氮蒸发器内的水温高于30摄氏度和出口氮气温度高于0摄氏度,并应设氮气温度过低报警、停车联锁保护装置。
6.1.6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6.2稀有气体
6.2.1使用氢气的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装置应符合规程3.4.1条中的防爆要求。氢气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符合本规程6.3节的有关规定。
6.2.3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500摄氏度时,应停止加氢,氩净化设备停车前,须先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2.4氟里昂冷冻机出口的工艺氩气温度,不得低于0摄氏度。
6.2.5严禁直接用手触摸各类低温液体及装有低温液体的容器。冷冻瓶汽化时,应先用凉水浇淋,防止超压。
6.2.6充装冷冻瓶前、后,应严格称量不得超装。充装后应立即复热汽化充瓶,一得存留低温液体。
6.2.7更换氪、氙系统的设备零件,必须进行严格脱脂处理。
6.2.8在氖、氦生产中,粗氖、氦中的含氢量不宜超过5%。加氧量应按比例进行,过量氧应控制在0.5~1.0%的范围内。
6.2.9在除甲烷系统中,接触炉的温度必须保在450~550摄氏度范围内。除甲烷后的甲烷含量,不应高于2ppm。
6.2.10压缩机及氖、氦膜压机,应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易损阀片和活塞片。
6.2.11必须用专门的纯度分析仪分析各种稀有气体。
6.2.12色谱仪所用氚元件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GBJ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有关规定。
6.3氢气(氧气厂内部的水电解制氢)生产及设备
6.3.1氧气厂氢气站的冲图布置、生产类别、防火间距,必须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不小于5m。
6.3.2氢气站应设有高2m以上的围墙,并要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围墙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5m。
6.3.3氢气站内严禁烟火,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或油类物品。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戒标志,不得穿带钉鞋和化纤或其它易产生静电火花的衣、帽等进入生产、使用氢气的现场。
6.3.4氢气站厂房的避雷针与自然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m,与机械排风管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m,与放散管的距离应不小于5.0m。
避雷针应高出保护范围的管口1.0m。氢气管道进出建筑物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程3.4.2条。
6.3.5氢气站内所有电器,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电解槽内极片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千欧姆;每周至少应测量一次电解槽的极电压,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站内不得挂设临时电气线路。
6.3.6制氢设备、管道、容器上的安全水封及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氢气洗涤器出口、湿式氢气贮罐进口和出口等均应设置水封。
6.3.7电解槽及碱液等系统的设备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6.3.8密切注意电解槽水位。严禁用导体材料制作的工具直接接触电解槽或其它电报导设备。电解槽周围地面应铺绝缘胶板。
6.3.9应保持氢氧分离器及洗涤器的压力平衡,最大压差不得超过规定值。
6.3.10氢压机入口管道内严禁出现负压。氢压机的升压应缓慢进行,一般不得带负荷停车。
6.3.11氢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必要时可埋地敷设,但不得采用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不得穿过无关房间。其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最高点应设放散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
氢气流速应小于8m/s。
新安装的管道须进行吹刷处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6.3.12氢气管道及贮罐的接地须良好。水槽应设蒸气管,并采取保温措施。
贮罐种罩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位置和超高、超低的报警装置,防止压力超高或抽真空。
6.3.13氢气瓶应涂成深绿色,并用红漆标明“氢气”字样。严禁氢气瓶与其它气瓶混用、混放、混装,避免暴晒和剧烈碰撞。新气瓶必须用氮气置换空气,然后再氢气置换氮气,并做好干燥处理方准使用。
6.3.14定期分析电解液比重。每小时应分析一次氢气、氧气,其纯度应不低于99.5%。当氢气纯度小于98%,应采取措施。
6.3.15氢气所用的仪平及阀门等零部件的密封必须良好。
6.3.16室内可燃气体易泄漏处应设备浓度报警装置。
7管道布置及安装
7.1.1氧气管道须架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上。用管道输送,须干氧输送。原湿氧输送者,应改为干氧输送。
7.1.2设计氧气主管线时,应配有阻火或灭火设施。
7.1.3氧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室外架空氧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应有接地。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程3.4.2条。
7.1.4氧气管道与乙炔或氢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在乙炔或氢气管道的下方或支架两侧。与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其它管道的上方或外侧。
除氧气管道专用电线外,其它电气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共架敷设。
7.1.5厂房内氧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可与非燃气、液体管道共同敷设在用非燃烧体作盖板的不通行地沟内。也可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须填满砂子,并不得与其它地沟相通。
严禁氧气管与燃油管道共沟敷设。氧气管沟也不得与电缆沟相通。
7.1.6严禁油脂及易燃物漏入氧气管道的地沟内。
7.1.7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住宅、办公室、浴室、更衣室等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
7.1.8氧气管道不应穿过高温及火焰区。必须通过时应有保证管壁温度不超过60摄氏度的隔热措施。
7.1.9明火及油污不得靠近氧气支管使用点的阀门,阀门应设在不产生火花的保护外罩内。
7.1.10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管辖、线的并行、交叉净距按表6执行。
7.1.11架空氧气管道允许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外墙敷设,其高度应不低于2.2m。
架空氧气管道与其它建筑物、交通线、架空导线的并行、交叉净距,应按表7规定执行。
7.2氧气流速
7.2.1新建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大流速,不得超过表8的规定。
7.2.2现有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大流速不符合规程7.2.1表8要求时,除不得超过设计流速外,同时不得超过表9的限制。采用不锈钢管或铜基合金管时,氧气最大流速则不受表9限制。
表6 氧气管与其它管线的最小净距 (m)
见表
*交叉外局部加设防护措施
注:
①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道并行敷设时,其最小净距为0.25m。
②氧气管道接头与共架敷设的可燃气、液体管道接头,其间距沿管道轴向净距不小于6m。该段氧气管道的管件前后6m内焊缝,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检测,探伤检测标准按原管道级别执行。
③车间内电气设施与氧气管道引口,不符合表6所列距离时,允许二者安装在非燃烧体同一柱子或同一梁相对的一面。氧气支管末端引出口安装在空腹柱子或梁上时,应在该末端区域装设非燃烧体的内隔物,使其和相对的电气设施局部隔开。
表7 架空氧气管道与建筑、交通线、架空导线最小净距(m)
见表
注:在敞开地区,表中第8项最水平净距还不应小于最高电杆高度的1.5倍。
表8 新建碳素钢管氧气管道中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见表
表9 现有碳素钢管道内氧气最高允许流速
见表
7.3管材的选用管材的选用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氧气管道材质选用限定
见表
注:
①工作压力1.57MPa(16kgf/平方厘米)的切焊用支管的阀后材可以采用碳素钢管。
②中、高压氧气放散管阀门后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7.4管件的选用
7.4.1氧气管道的弯头必须采用模压法或煨弯法成型。煨制弯头曲率半径应大于4倍管径。弯头内侧不得有皱折、毛刺、焊瘤,弯头内壁不得有锐边,外侧管壁减薄量应小于0.5mm。宜采用模压成型三通及异径管。
7.4.2必须采用符合法兰强度等级的垫片。氧气工作压力不大于0.59MPa(6kgf/平方厘米)时,法兰密封采用橡胶石棉垫片。氧气工作压力大于0.59MPa时,法兰密封应采用退火紫铜或铝垫片、石棉绳缠绕不锈钢垫片等。
7.4.3氧气阀门的填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可选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织物作阀门填料。
7.4.4氧气阀门材质应按表11选用。
7.6管道施工及验收
焊接碳素钢氧气管道时,应使用氩弧焊打底。管道的安装、焊接和施工、验收,应符合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低、中压氧气客道属III类,高压管道属I类。
表11 氧气阀门的材质选用
见表
注:不锈钢系指1Crl8Ni9Ti
7.7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7.7.1氧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采用不含油的干净水或干燥空气、氮气进行。但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100kgf/平方厘米)的氧气管道必须用水做强度试验。
a.采用水压法试验的管道应在试验前进行钝化处理。水压法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25倍,在试验压力下维持10分钟,经检查管道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试验结束后应用无油气体将管内残液吹扫干净。
b.用气压法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15倍,升压应逐级进行;先升至50%的试验压力,经检查后果,再以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分钟,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5分钟,以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
工作压力小于0.1MPa(约等于1kgf/平方厘米)管道,试验压力按0.1MPa进行试压,可不分级升压。用气体做强度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批准。
7.7.2氧气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所用介质,须是无油干燥的氮气或空气。严密性试验的压力即为工作压力。管道内气体压力达到工作压力后,保压24小时,平均小时渗漏率不超过0.5%为合格。
渗漏率A按下式计算:
A={1-[(237+t1).P2]/[(237+t2).P1)]}.100%.1/24
(管道Dg不小于0.3m时,渗漏率=0.5%×0.3/Dg)
式中:
P1、P2──试压开始、终了时的绝对压力;
t1、t2──试压开始、终了时的温度(摄氏度)。
7.8 管道的除锈脱脂及吹刷
7.8.1氧气管道、阀门等与氧气接触一切部件,安装、检修及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了除锈、脱脂。可用喷砂、酸洗除锈法或四氯化碳及其它高效非可燃洗涤剂脱脂、除锈。脱脂后的管道应立即钝化或充干燥氮气。
7.8.2氧气管道在安装、检修或停用后再投入使用前,应将管道内的残留杂物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刷干净,直至无铁锈、尘埃及其它脏物为止,吹刷速度应大于20m/s。
7.8.3严禁用氧气吹刷管道。
7.9操作及维护管理
7.9.1开、关氧气阀门应缓慢进行。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阀的侧面。禁止非调压阀作调压使用。
7.9.2未改造的碳钢手动阀门,当开、关前应采取减少阀门前后压差的安全措施。
7.9.3必须建立氧气管道档案,上熟悉管道流程的氧气专业人员管理。
7.9.4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先制定的动火方案。其中包括负责人、作业流程图、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人员分工、监护人、化验人等,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7.9.5管道的调节阀前宜设过滤器,并定期清扫过滤器上的积尘和杂物。
8检修
8.1检修和一般要求
8.1.1检修设备时须执行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
8.1.2严格执行午动火制度。在氧、氩、氪、氙的生产区及其设备和管道动火时,氧含量须控制在18~23%范围内;氢含量不得超过0.4%。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得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动火前,须重新化验氧、氢含量。
8.1.3进入充装氧气、氮气和氩气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须先切断气源、堵好盲板。再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置换后气体含氧量应不小于18%,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在有人监护下进入。
8.1.4在厂内进行气焊施工、检修作业时,宜用瓶装乙炔气。若用移动乙炔发生器,应远离空气吸风口。严禁随地倾倒电石渣。
8.2容器、管道及设备的拆、装、清洗和脱脂
8.2.1容器、管道及设备,严禁带压拆卸。
8.2.2检修后与氧气接触的设备及附属零部件,须进行脱脂。
8.2.3脱脂后的设备和管道等应参照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8.2.4清洗后的空分装置,应加温吹干。
8.2.5低温设备的检修,应升至常温进行。抢修作业时,应有防止人员冻伤的措施。
8.3空分装置的试压
8.3.1空分装置整体或单体试压,应采用气压法,所用气体必须是无油、干燥的清洁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氧气试压。
8.3.2空分系统试压时,应缓慢升压,且应有专人操作和监护,严禁超压。
8.3.3空分系统试压或检漏时,原则上按中、低压系统的顺序进行。
8.3.4应使用无脂皂液进行检漏。
8.3.5用瓶装的高压气体作试压气源时应减压,严禁不以减压直接送入容器或管道内。
8.4扒装珠光砂
8.4.1扒珠光砂前,应充分加热冷箱中珠光砂层,打开冷箱顶部人孔板,严防塌落。
8.4.2扒、装珠光砂时,充装口必须铺设护栅网。
8.4.3进入冷箱前,须先切断气源,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安全地扒出检修部位的珠光砂,经化验箱内气体合格,确主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
8.4.4在冷箱内进行查漏作业时,不得踏阀杆及攀登、攀扶50mm以下的管子和仪表导管。
8.5氢气系统的检修、安装
8.5.1氢气系统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停用后,应进行清洗、检修。在焊接作业前须用氮气置换系统中的氢气,经化验含氢量不大于0.4%后方可进行作业。
8.5.2检修氢压机等设备中的零部件,应进行清洗处理,严防杂质混入设备内部。检修后应先用氮气试车。
8.5.3氢气设备、管道、储罐等压力容器,在新安装和大修后必须用水压法进行严密性及检漏试验。
8.5.4制氢系统开车前,须先用氮气置换系统内的空气,并须化验合格。认真检查电极的接线是否正确,对地电阻应大于1M欧姆。
8.5.5进行配碱、清洗过滤器及其它易泄漏碱液的作业前,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8.5.6氢气管道的安装及焊接必须符合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属II类。
9工业卫生
9.1防噪声
9.1.1氧气厂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应符合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9.1.2车间操作区(包括流动岗位)8小时连续接触噪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和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最高不应超过90dB(A)。新建企业应控制在85dB(A)以下。隔离操作控制室应在75dB(A)以下。
9.1.3原有生产车间的噪声超过标准时,应修建隔声墙或设置单独的隔声操作室。
9.1.4不能修建隔声操作室时,操作人员应配戴耳塞或耳罩。
9.1.5产生噪声超过标准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有防噪声措施。
9.1.6经常放散压缩气体的管口,应设置消声装置。
9.1.7定期监测厂内的噪声污染源。
9.2防毒、防冻伤、防窒息
9.2.1用四氯化碳或酒精溶剂时,应用良好的通风,空气中的四氯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25mg/立方米。
9.2.2排放低温液体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应站在阀门的侧面,严防冻伤。
9.2.3装低温液体的敞口杜瓦容器不得盛满,最大充装置量为容器的2/3液位高,防止液体飞溅冻伤。
9.2.4各种气体放散管均应伸出厂房墙外,并高出附近近操作面4m以上。地坑排放的氮气放散管口距主控室应不小于10m。
9.2.5生产、使用氮气及惰性气体的现场或操作室,须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仪表气源使用氮气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防护的措施。
9.2.6在氮气浓度高的环境中作业时,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并有人负责监护。
9.2.7应对氮气及惰性气体阀门,严加管理,防止误操作。
10附则
10.1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10.2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法令、标准、条例有抵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0.3凡冶金部以前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有关氧气安全方面的条文与本规程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10.4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冶金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将具体日常的解释工作,委托给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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