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发 文 号】:(90)冶安环字第293号
【颁布日期】:1990年0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10月01日
【标 题】: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1.3 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采充平衡)的技术政策,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1.4 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1.5 局(公司)、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6 局(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7 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8 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1.9 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1.10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班、组应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1.11 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1.12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冶金工业部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3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二周的矿、坑口、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下井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由专人带领。
1.14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考核后,持操作证上岗。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要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由矿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工作均应按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
1.15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厂>等),必须严加管理。
1.16 矿山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
a.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b.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c.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d.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e.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1.17 严禁酒后下井。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1.18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1.19 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1.20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单位或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21 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位置、数量;
c.矿石运输线路;
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e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1.22 矿山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a.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
b.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
c.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d.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
e.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f.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1.23 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c.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险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d.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4 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重处理。
2 矿山井巷
2.1 一般规定
2.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1.2 井巷开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2.1.3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米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2.1.4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茏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
2.1.5 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c.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3m;
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2.1.6 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c.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d.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9m。
2.1.7 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9m;
d.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不小于1.0m;
e.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2.1.8 在水平孽巷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
2.2 竖井掘进
2.2.1 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c.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装设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工作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纲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2.2.4 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
c.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
d.乘吊桶时;
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时的吊泵司机。
2.2.5 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须设保护伞;
c.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纲绳应设稳绳装置;
e.吊桶内的岩渣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乘吊桶的人员必须面向桶外;
g.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2.2.6 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残药与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不准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
d.抓岩机卸岩时,不准人员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2.2.7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此外,还应设有手摇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2.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而直接向卷扬机房发出信号。
2.2.9 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后施工。
2.3 斜井、平巷掘进
2.3.1 在露天进行斜井、平巷开口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档墙。
2.3.2 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或铲运机出碴前,要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2.3.3 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井口设联动阻车器;
b.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20m设一躲避峒;
d.井下设电话。
2.4 天井、溜井掘进
2.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必须设置距离工作面不大于6m的安全棚;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e.天进掘进到距上部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溜矿格矿碴不准放空,应保证有放一槽炮的矿岩量高度。
2.4.2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联接、保护盖板、钢丝绳、风管、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方准作业。
b.吊罐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开关。
d.信号通讯线路不准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吊罐升降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任何情况下,严禁从吊罐往下投掷工具和材料。
g.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h.吊罐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中段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2.4.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邦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正常情况下,禁止采用自重下降;
d.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安全伞下处理好浮石,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其它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2.5 井巷支护
2.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2.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2.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b.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等顶、帮之间楔紧。顶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的永久支架,棚间应设顶柱。
d.柱窝不准打在脱帮的松石上。
e.掘进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2.5.4 井巷砌旋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砌旋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 ,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旋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木旋胎间距超过1m、金属旋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在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旋胎时,金属旋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旋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旋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旋胎的下弦,不得用于支撑工作台。
2.5.5 竖井砌旋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的永久性支架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竖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旋;砌旋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竖井的砌旋,必须保持旋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旋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旋外有水,必须用导管引出,砌旋完毕,要进行封水。
2.5.6 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并不许朝向人员。
f.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法;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2.5.7 胶结充填料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2.6 井巷维护与报废
2.6.1 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要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2.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峒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2.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过两架;
c.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进行维修,必须在支架之间用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清理浮石时,工人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准有人。
2.6.4 维修竖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
b.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2.6.5 报废的井巷和峒室,必须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应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2.6.6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填实,并在其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和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2.6.7 废竖井和颂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禁止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的回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2.6.8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其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2.6.9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筒时,对陆续露出的井巷,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的措施。
2.7 防坠
2.7.1 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井筒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2.7.3 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地点,下方2m以内必须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否则必须系安全带。
2.7.4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3 地下采矿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采矿,必须按设计施工。
3.1.2 每个采场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
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3.1.3 采场内的放矿进(废石井),必须设格筛。
3.1.4 在相邻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的采场,如用空场法、留矿法采矿,禁止同时回采;只有采完上部矿房,才准回采下部矿房。
3.1.5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3.1.6 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才和钢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主溜井不准有水流入。
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3.1.7 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光,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3.1.8 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3.1.9 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a.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b.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3.1.10 地表有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滚石移动规律,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不得在滚石滑落范围内建筑任何设施。
3.1.11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3.2 采矿方法
3.2.1 采用全面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3.2.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两端必须紧紧插入壁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m。
3.2.3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b.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对应,其规格应尽量相同。
3.2.4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b.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上部作业,待清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c.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d.回采每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工作面的高度在2m以内。
3.2.5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b.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c.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住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f.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g.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h.上下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
i.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j.机械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3.2.6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b.电耙道中的人行道,应设在入风侧和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c.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d.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e.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f.应在拉底空间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g.处理漏斗卡塞和采场悬拱的措施,应安全可靠,严禁人员钻入漏斗;
h.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如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3.2.7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如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b.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
c.回采工作面出现悬拱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下方进行处理。
d.采场内的放矿井,应设置格筛。
e.各分段联络巷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其风向应与采矿推进方向相反。 f.设在矿块内的溜井,矿块采完后应及时封顶。
3.2.8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3.5m。
b.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0m以上。
c.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d.假顶降落受到阻碍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在顶板降落前产生空峒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e.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f.顶盘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g.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的区域内进行。
h.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的假顶。
i.应由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掘进,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j.清理工作面,必须由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3.2.9 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人行井、放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b.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c.采场放炮,必须事先通知相邻采场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d.上向分层充填法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
e.采场炮眼布置应均匀,顶板应成拱形。
f.采场放矿井应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或堵塞。
g.每一分层回采后应及时充填,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后应严密接顶。
h.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络。 i.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落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j.下向胶结充填法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充填用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50号,如加钢筋网则不得低于40号。
k.采用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应加强个体防护。
3.2.10 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a.矿柱回采设计,必须同时提出回采矿柱和采空区处理方案。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b.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c.采用胶结法充填的采空区,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空场采矿法的矿房,充填前必须先将边帮残矿清理干净。
d.矿房内充满采下的矿石时,必须在留矿放出之前进行矿柱回采的采准工作。
e.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f.所有顶柱和房间矿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
g.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矿房顶柱内的巷道。
h.大量崩落矿柱时,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都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3.3 采矿机械
3.3.1 采场电耙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电耙钢绳运行时,禁止人员跨越。
3.3.2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运行时与人相遇,应停车让人通过;
b.运输巷道的底板要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操作的一侧距岩壁应不小于1m;
c.禁止用铲斗撬浮石;
d.禁止人员从升举的铲斗下通过。
4.运输和提升
4.1 水平巷道运输
4.1.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峒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保证能通过钢轨可靠接地。
4.1.2 用车辆运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b.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到站灯光指示牌。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电源。
c.双轨巷道的调车场应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乘车线。
d.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m/s。
e.禁止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类似物品,或附挂料车。
4.1.3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服从司机指挥;
b.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c.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禁止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禁止上下车;
d.禁止超员乘车;
e.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外,禁止搭乘其他车辆。
4.1.4 运输列车的矿车,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各种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150mm。
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车辆,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木楔稳住。
4.1.5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推车人员必须备有矿灯。在无良好照明的区段,矿灯应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b.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坡度小于5‰的轨道,同方向行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的,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禁止人力推车。
c.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m/s。
d.矿车进入道岔、巷道口、风门,通过弯道、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4.1.6 人员必须在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上行走。列车在双轨巷道错车时,禁止人员在轨道之间停留。禁止横跨列车。
4.1.7 永久性铁道应随巷道掘进及时敷设,临时性铁道的长度不得超过15m。永久性铁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4.1.8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不得小于50mm。
4.1.9 铁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行驶速度小于1.5m/s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7倍;
b.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得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c.铁道弯道转角大于90度时,不得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d.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不得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4.1.10 铁道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坑内铁道的轨距误差不得超过+5mm和-2mm,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
4.1.11 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4.1.12 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禁止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b.高硫和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c.每班要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准使用。
d.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扳紧车闸将机车闸住;不得关闭车灯。
4.1.13 电机车运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司机必须持证操作。
b.司机不得将头或身探出车外。
c.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14t以上大型电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80m。
d.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非机动车辆,必须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e.正常行车时,机车须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f.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应有声、光信号。
g.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和发出警号。
h.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音响 或其它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方准继续行车。
4.1.14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要运输巷道,电源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电源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b.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电源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m;电源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c.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4.1.1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轨道部分,不超过5m;在曲线轨道部分,不超过3m。
b.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柱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c.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d.滑触线与电耙钢绳交叉的地点,须用橡皮、木板将钢绳与滑触线隔开。
4.1.16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得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须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必须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4.1.17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块度不应大于350mm。
b.禁止人员搭乘。不得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c.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两倍加200mm。
d.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8-10,纲绳带式输送机的钢绳安全系数为3.5-5。
e.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mm。
f.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固定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和信号灯。
g.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防止逆转,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防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以及沿线路的启动和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钢绳带式输送机,还必须有防止胶带脱槽装置以及多滚轮传动的叠绳保护装置。
h.在倾斜巷道中采用胶带运输,运输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卷扬机运输轨道。如需利用该卷扬运输道做辅助运输,应在二者之间加隔墙。
4.1.18 井下采用内燃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台设备必须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b.每台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司机必须持证驾驶。
c.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
d.运输矿石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0%;运输材料和设备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服务年限较短的斜坡道,坡度可适当加大。
e.坑内运输作业区段,应有良好的照明。
4.2 斜井运输
4.2.1 井口必须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4.2.2 坡度小于30°、垂直深度超过90m和坡度大于30°、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斜井,须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严禁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4.2.3 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各车辆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同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列车工必须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辆车内。
运送人员的列车,各车辆之间除连接装置外,必须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4.2.4 用列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a.每节车箱都能在行车途中向卷扬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b.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以便卷扬司机辨认;
c.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都要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4.2.5 斜井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列车工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斜井运输时,禁止蹬钩;禁止行人在运输道上行走。
4.2.6斜井应设防止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下部车场须在安全地点设躲避洞。
4.2.7 提升运输斜井宜设常闭式单网(或双网)斜井捞车器,并经常保持完好。
4.3 竖井提升
4.3.1 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用罐茏升降人员。
4.3.2 用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b.罐笼底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如罐底装有转动阻车器的连杆,底板须设检查孔,检查孔应用钢板封闭。
c.罐笼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钢板。罐内要装设扶手。
d.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
e.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f.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4.3.3 罐笼的层高和一次载人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9m,防坠器的拉杆弹簧须有保护套筒;
b.多层罐笼其它各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c.罐笼载人数量,应按每人占用0.2m底板面积确定;
d.罐笼每层一次载人数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4.3.4 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多绳提升可不设防坠器。
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防坠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4.3.5 禁止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炸材料。
4.3.6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暂时停止工作。
4.3.7 在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提升人员的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的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b.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平衡锤重量必须等于罐笼自重与规定乘载人数总重量之和;
c.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平衡锤重量须等于罐笼与矿车自重加有效载重量的一半;
d.平衡锤须沿罐道运行。
4.3.8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
a.型钢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
b.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c.钢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mm。
4.3.9 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a.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b.钢轨罐道的轨腰锈蚀超过原厚度的25%。
c.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d.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e.钢轨罐道和罐笼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
f.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
4.3.10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间隙须符合表1规定。
钢丝绳罐道的直径应不小于32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0+H/3(mm)。井筒深度H小于4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提升容器的一侧装有钢轨罐道时,其导向槽外缘与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的固定装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0mm;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40mm。
表1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 (略)
4.3.11 采用钢丝绳罐道时,罐道中点的刚性系数应不小于50kg/m(拉紧重锤重量约为每100m罐道长度1t)。同一提升容器,各罐道绳的重锤重量,应相差5-10%,以免引起共振。
井底应设纲绳罐道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井底应设有清理粉矿及泥浆的专用斜井及联络道(或其它形式的清理设施)。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要设在尾绳之下,距离尾绳最低位置应不小于5m。穿过粉矿仓底的钢绳罐道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
4.3.12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4.3.13 天轮到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30'。
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得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4.3.14 多绳摩察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必须按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
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提升容器底部除扁尾绳外(包括不扭转钢绳),均须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必须破劲。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须设尾绳隔离装置。
4.3.15 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主绳的张力,如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10%,应进行调绳。
主导轮和导向轮的磨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不应大于0.8mm。衬垫磨损达2/3,应及时更换。
4.3.16 采用钢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须设稳罐装置。
4.3.17 采用钢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
4.3.18 禁止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4.3.19 检修、检查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工作,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a.必须在保护伞下作业;
b.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c.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d.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
e.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须设人警戒,不准掉落任何物品。
4.3.20 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应使用摇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中段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与卷扬机必须闭锁。
4.3.21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
b.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c.提升速度为6-10m/s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1秒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大于10m/s时,不小于10m;
d.竖井建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4.3.22 多绳摩檫提升系统,在井塔(架)及井底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楔形罐道,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的安装,应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应设置过卷档梁。
4.3.23 竖井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卷筒、制动装置、保险装置、调整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槽等)、摇台(或托台)、阻车器、推车机、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等,每班应检查一次,每周应由车间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科长(机械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
4.3.24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必须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书面报告,有严重问题的应报送主管局(公司),并及时解决。
4.3.25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井口车场,都必须设信号装置。在用中段均应设专职信号工。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口5m以外候罐,必须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卷扬机司机未听清信号用途时,不准开车。
4.3.26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卷扬机的启动要有闭锁装置,还要设有辅助信号装置,以及电话或话筒。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a.工作执行信号;
b.提升中段指示信号;
c.提升种类信号;
d.检修信号;
e.事故信号;
f.如无联系电话,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箕斗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上述a、b、c、e、f款信号。
4.3.27 下列情况下,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a.紧急事故停车;
b.用箕斗提升矿石或废石;
c.用罐笼提升矿石或废石。
但是必须由井口总信号工转换灯光信号给卷扬司机,司机才能听从某一中段的信号工指挥。
4.3.28 凿井期间用吊桶升降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吊桶须沿导向钢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亦不得超过40m。
b.吊桶上部须装设坚固的保护伞。
c.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吊桶升降时,禁止乘桶人员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
d.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e.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在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和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4.3.29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卷扬机室,均须悬挂下列布告牌:
a.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b.信号标志;
c.每层罐笼每次允许乘罐的人数;
d.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禁止和注意事项。
4.3.30 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须设保护设施,以防物体坠落伤人。
4.4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4.1 除在倾角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它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经过试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得超过6个月。
4.4.2 提升钢丝绳(用于摩擦轮式提升机的除外)的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有腐蚀性气体的矿山,三个月试验一次。
b.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c.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4.4.3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
b.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一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c.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
d.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e.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绳的不低于5。
4.4.4 在用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安全系数为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a.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b.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c.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4.4.5 新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如果拉断和弯曲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字,禁止使用:
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6%;
b.升降物料用的,10%。
在用钢丝绳经试验不合格钢丝数达到25%时,必须更换。
4.4.6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每周必须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入检查记录簿。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予以更换新绳:
a.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b.平衡钢丝绳,10%;
c.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悬挂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悬挂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小30%,均应更换新绳。
4.4.7 钢丝绳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伸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缩小10%,均须更换新绳。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的缺陷钢丝绳。
4.4.8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4.4.9 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能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或在提升容器下部吊运长材料或长设备的需要。平衡钢丝绳(尾绳)不得被水淹,也不许有托绳现象。
4.4.10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须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掐紧,其间距为200-300mm,然后再掐一视察圈。
提升容器须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它类型的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须用专用桃形绳夹。回绳头须用2个以上绳卡与主绳掐紧。
4.4.11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在用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4.4.12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
b.升降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
c.矿车的连接钩、环和连接杆,不小于6。
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假定每条链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笼及其荷载的全部重量,并应考虑链子倾斜角度。
4.4.13 井口悬挂吊盘,至少应有4点连接在钢丝绳上。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导向绳使用。
4.4.14 凿井用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6;
b.悬挂风筒、压缩空气管、混凝土浇注管、电缆及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5;
c.悬挂吊盘、水泵及其它设备的连接装置(钩、环、链、螺栓等),安全系数不小于10;
d.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4.5 提升装置
4.5.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c.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d.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e.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的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f.移动式辅助性绞车不受此限。
4.5.2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纲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b.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c.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4.5.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
b.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45°以下的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
c.在30°以下、斜长超过600m的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
d.盲井(包括竖井、斜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准许缠绕三层;
e.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时,准许缠绕三层;
f.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准许多层缠绕。
4.5.4 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木衬,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c.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串动1/4圈的位置。
4.5.5 双筒卷扬机调绳,必须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4.5.6 在卷筒里紧固钢丝绳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卷筒内要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准固定在卷筒轴上;
b.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c.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必须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等备用钢丝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4.5.7 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须紧密固定。衬垫磨损达相当于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沿侧面磨损达钢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4.5.8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但不得大于12m/s。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4.5.9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
a.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3.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用箕斗升降物料:
a.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斜井升降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
4.5.10 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大速度的1/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1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大速度的2/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2m/s。
4.5.11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
a.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6m/s时,控制提升容器接近井口时的速度不得超过2m/s。
b.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c.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装置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d.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e.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f.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不在“0”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g.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h.使用电气制动者,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i.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j.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安全制动。
k.润滑系统油压过高或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l.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m.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n.电机扩大机应有事故停车保护装置。
o.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p.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同时应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得擅自动用。
4.5.12 提升系统除装设第4.5.11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a.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b.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c.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d.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e.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
f.卷筒直径3m以上的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
g.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h.直流主电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i.在制动状态下,主电机的过电流保护;
j.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k.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l.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
m.曲轨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联锁;
n.装矿设施不正常的联锁;
o.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的联锁。
4.5.13 提升机控制系统,除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
a.低速检查井筒及铜丝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3m/s
b.调换工作中段;
c.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m/s。
4.5.14 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须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4m/s、卷筒直径不超过2.5m的提升设备,如工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其它情况下,须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提升能力10t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准许用手动安全闸。
4.5.15 提升设备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4.5.16 在井筒内升降水泵或其它设备用的手摇绞车,须装有制动闸、防止逆转装置和双重减速装置。
4.5.17 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止):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4.5.18 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都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速度超过本规程4.5.19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机,k值不得小于2。
双滚筒绞车在调整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至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4.5.19 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斜井的提升设备,其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下放重物(设计额定的全部重量)时不小于1.5m/s,提升重物时不大于5m/s。
倾角30°以下的井巷,下放重载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75m/s,提升重载时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自然减速A。
A。=g(sin +fcos ) m/s
式中:g--重力加速度, m/s;
--井巷颂角, (°);
f--绳端载荷的运动阻力系数,一般采用0.010-0.015。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常用闸或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下放重载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低极限。提升重载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高极限。
4.5.20 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必须大于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并保持在1mm左右,但不得大于2mm。
液压离合器的油缸不得漏油,盘式制动器的闸轮上严禁有油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经发现漏油,必须及时处理。
4.5.21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主导轮上钢丝绳围包角应不大于200°。
4.5.22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4.5.23 多绳摩擦提升机采用弹簧支承的减速器时,各支承弹簧应受力均匀。弹簧的疲劳和永久变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都应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换。
4.5.24 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a.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须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器;
b.电压表和电流表;
c.压力表(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4.5.25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应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间,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簿。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调度室报告。并须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4.5.26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要由矿机电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如下:
a.本规程第4.5.11、4.5.12条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b.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c.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d.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e.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速度;
f.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震动情况;
g.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改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4.5.27 提升装置,必须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a.提升机说明书;
b.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
f.设备运转记录;
g.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大、中、小修记录;
i.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j.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k.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必须悬挂在卷扬机室内。
5 通风防尘
5.1 井下空气
5.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5.1.2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m,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
5.1.3 井下作业地点(无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5.1.4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采用其中最大值。
表2 (略)
a.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4m
b.按排尘风速计算,峒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应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应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应小于0.5m/s;箕斗峒室、破碎峒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c.有柴油机设备运行的矿井,所需风量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马力每分钟供风量3m计算。
d.含铀、钍金属的矿井所需风量,应保证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符合第5.1.6条的规定。
5.1.5 使用柴油机设备的矿井,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小于60mg/m;
氧化氮小于10mg/m;
甲醛小于6mg/m。
丙烯醛小于0.6mg/m 。
5.1.6 含铀、钍金属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短寿命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5.1.7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热水型矿井和高硫矿井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5℃。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5.1.8 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5.1.9 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略)
5.2 通风系统
5.2.1 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矿山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井下大爆破时,必须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由主管矿长批准执行。
5.2.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5.2.3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公害。
5.2.4 箕斗井不得兼做进风井。混合井做进风井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
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用做人行道。
5.2.5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含尘量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净化后仍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各采掘工作面之间禁止风流串联。
井下破碎峒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否则必须经过净化并符合规定后,方准送入其它作业地点。
井下炸药库和充电峒室,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峒室空气中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
井下所有机电峒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5.2.6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5.3 主扇
5.3.1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主管矿长报告。
5.3.2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5.3.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主扇反风,应根据矿井救灾计划,由主管矿长下令执行。
5.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可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5.4 局部通风
5.4.1 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5.4.2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5.4.3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5.4.4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5.5 防尘措施
5.5.1 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5.2 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进行干式捕尘凿岩。
5.5.3 湿式凿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5.5.4 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岩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5.5.5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1,PH值应为6.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5.5.6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即对粒径不大于5u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5.6 检查测定
5.6.1 全矿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并经常检查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6.2 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测定一次。
5.6.3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和主要通风道的风量,应每季度测定 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应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5.6.4 矿山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等。并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
5.6.5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时,可不测定)。各种凿岩机的供水量,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5.6.6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的测定。
6 电气设施
6.1 供电
6.1.1 水电部现行的有关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应参照执行。
6.1.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a.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宜超过7KV,有条件的,也可采用10KV。 b.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应超过1200V。
c.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行灯,不大于36V。
d.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e.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400V;直流电源不超过600V。
6.1.3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且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均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6.1.4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6.1.5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1.6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6.2 电器线路
6.2.1 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2.2 敷设在峒室或干燥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
6.2.3 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2.4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管。
6.2.5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2.6 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在水平巷道或45°以下的井巷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m,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mm。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
b.在竖井或45°以上的井巷内,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c.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d.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2.7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峒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6.2.8 巷道内的电缆,应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6.3 电器及保护
6.3.1 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过70MVA。使用未标明井下专用的油断路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1/2。
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6.3.2 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设避雷装置。
6.3.3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6.3.4 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6.4 机电峒室
6.4.1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峒室,必须砌旋。采区变电所峒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峒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5m;与水泵房毗邻 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峒室,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2m。
6.4.2 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峒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的机电峒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6.4.3 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6.4.4 变配电峒室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应在门口加筑一个高度不低于0.1m的门栏。
6.4.5 峒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峒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6.5 照明、电话和信号
6.5.1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5.2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炸药库照明,应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6.5.3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6.5.4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均应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有直通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的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6.5.5 井下电气信叼,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宜超过127V,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6.6 保护接地
6.6.1 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6.6.2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a.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b.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c.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6.6.3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a.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b.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c.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d.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6.6.4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极。
6.6.5 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且不应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构或其它适当地点。
6.6.6 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制成;
b.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c.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
6.6.7 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制成。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6.8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6.6.9 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Q。
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Q。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7 检查和维修
6.7.1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4所列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记录簿。
6.7.2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下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表4(略)
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同原来运行中的油的性质相同,并应事先经过耐压试验。
应定期检查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6.7.3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b.操作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
c.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d.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手把,均要加锁,并且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白底红字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
e.不准单人作业。
6.7.4 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一段,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m,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使其不致被运转机械所损坏。
6.7.5 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立即在最近配电站或开关处切断电源。
6.7.6 橡套电缆的接合,其电缆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给移动式机械供电的橡套电缆,在100m长度内,硫化热补接头不应超过4个。
7 防水
7.1 地面防水
7.1.1 必须搞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7.1.2 每年雨期前一季度,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7.1.3 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7.1.4 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a.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b.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c.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d.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应引出矿区;
e.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f.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g.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面塌陷时,必须事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7.1.5 有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必须封闭。
7.1.6 废石、矿石和其它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7.2 井下防水
7.2.1 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7.2.2 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应留出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订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方准采矿。矿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设计中具体规定。
7.2.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7.2.4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b.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它水路;
c.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d.巷道及其出口要有照明和便于人员通行的道路;
e.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7.2.5 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和有突然涌水可能的巷道里,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并在岩石稳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闸门应向来水方向打开。防水墙的位置、数量及结构,应由设计确定。 7.2.6 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如其中一个有涌水危险,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规定。
7.2.7 打探水眼时,如发现岩石变软(发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等现象,必须停止打钻。此时,不得移动钻杆,除派专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7.2.8 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2.9 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时,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
7.2.10 为预防被水封住有害的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在进行排水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点,必须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
7.2.11 凡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工程。井巷开拓,应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进行疏干工程施工。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前方应设置防水闸门。闸门应定期维修,以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7.3 井下排水设施
7.3.1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除备用水泵外,其余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最大涌水量。
7.3.2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密闭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井底车场轨面0.5m。
7.3.3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应有篦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8 防火和灭火
8.1 一般规定
8.1.1 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材料场和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8.1.2 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应建立消防通道。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料。
8.1.3 矿山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井下必须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8.1.4 用木材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峒室,应设置防火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则每隔50m到100m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8.1.5 木料厂、有自然发火的废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的地点。
8.1.6 主要进风坑道,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峒及暖风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类库等,均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8.1.7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筒储油,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峒室应有独立风流,其储油量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8.1.8 禁止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内空气,或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
8.1.9 井下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出井外处理。
8.1.10 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应及时修复。每台柴油设备均应配有灭火装置。
8.1.11 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确需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必须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设置接收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8.1.12 每年应编制矿井防火灾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度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8.1.13 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井下发生火灾时应能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井口及井下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8.1.14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行动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不得任意行动。
8.1.15 离城市15KM以上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有兼职消防队。
8.1.16 大型矿山、有自然发火或沼气危害的矿山,应成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其他矿山,应组织经过严格训练、配有足够装备的兼职救护队。
救护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每年应对工人进行自救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8.1.17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8.1.18 严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电火花引起火灾。
8.2 井下自然发火
8.2.1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时,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否则,巷道周围应喷涂防火材料,巷道支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8.2.2 有自然发火的矿山,应每月对空气成分(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沼气)、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进行一次测定,掌握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
有自然发火的大中型矿山,宜装备现代化的坑内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
8.2.3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时,采矿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a.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和回采顺序,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合理划分矿块。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必须确保回采与放矿工作赶在矿岩发火期之前,以免矿岩在坑内自燃。
b.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c.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d.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
e.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
f.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严防水管在采场漏水。
8.3 井下灭火
8.3.1 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防火灾计划,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火源不能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
8.3.2 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防火灾计划,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8.3.3 必须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密闭封闭火区,然后再砌筑永久防火墙。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必须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在新鲜风流中密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封闭工作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人员,对回风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8.3.4 防火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严密坚实;
b.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100mm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铁管露头要用带螺纹的塞子封闭;
c.设行人孔,密闭工作结束,应立即封闭。
8.4 火区管理
8.4.1 已封闭的火区,应建立火区检查记录簿、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其资料应永久保存。
8.4.2 永久性防火墙应编号,并标记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测定防火墙内外的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分析结果应分别记入火区管理卡片和火区检查记录簿。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8.4.3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和恢复火区回采工作,必须经主管局批准。
火区应经测定防火墙内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证明火已熄灭,方准启封。
火区面积不大,可采用一次启封,先打开回风侧,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时,应设多重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
8.4.4 启封火区的风流,应直接引入回风流,回风流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时,应测定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有复燃征兆,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8.4.5 火区启封后三天内,应由矿山救护队员每班进行检查并测定气体成分、气象条件和水的PH值,证明一切情况良好,才准转入生产。
8.4.6 在活动性火区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必须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9 工业卫生
9.1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下井工人还必须拍照胸大片,不适宜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9.2 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接尘或井下作业:
a.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肺外结核;
b.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
d.心、血管器质疾病,如动脉硬化证,Ⅱ、Ⅲ期高血压症及其它器质性心脏病;
e.经医疗鉴定,不适于接尘作业的其它疾病。
9.3 有下列病证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a.风湿病(反复活动);
b.癫痫症;
c.精神分裂症;
d.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作业的其它疾病。
9.4 血液常规检查不正常者,不得从事含铀钍矿山的井下作业。
9.5 对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
9.6 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应设置聚水槽。井下巷道的淋水,应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经过的巷道,应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以保持井下卫生。
9.7 矿区生活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矿山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不准供给饮用。
9.8 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的开水。每一矿井必须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9.9 井下就餐室应设于空气新鲜的进风巷道内,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保健食品的装运器具应加盖,并经常消毒,专人运送。
9.10 每一中段,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的地点设置井下厕所,并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9.11 每一矿井必须有浴室、更衣室。浴室和更衣室的设计,必须满足数量最多的班全体人员能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除尘设备,室内气温不得低于20℃。
9.12 井下和地面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宜超过85dB(A),暂时达不到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地点,工作人员应佩带防护用具。
9.13 排放井下污水,不应污染矿区周围水源和危害农作物。
含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须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准排放。
9.14 各矿必须备有医疗救护车。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班组长应学会急救技术。
9.15 必须搞好矿区和井下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10 附则
10.1 各矿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报省(区)有关部门备案。
10.2 矿山爆破作业应遵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有关锅炉、受压容器、空压机的安全事项,应遵照劳动部颁布的有关规定。 10.3 本规程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10.4 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治金工业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0.5 本规程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1980年12月冶金工业部颁发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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