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
【颁布日期】:2003年07月01
【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1
【标 题】: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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