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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003】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

【颁布日期】:2003年07月01

【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1

【标  题】: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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