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质技监局锅发[1998]82号
【颁布日期】:1998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17日
【标 题】:关于机构改革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做好改革期间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二、当前,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深入扎实地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特别要针对汛期特点,坚决杜绝由于设备安全隐患引起的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继续贯彻实施中央及地方现有的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各地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工作正常运转。安全监察及检验人员要恪心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继续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和产品监检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定期检验工作,防止机构改革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在地方政府改革方案出台实施前,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要求,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借改革之机以任何名义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要切实加强房产、各项经费、在用和库存物资设备(包括车辆)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杜绝私分、转让、转卖和调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的房产、经费和物资设备等资产的处置,待各级政府实施改革方案时,按照国家有关通知和规定办理移交。要注意保持监察及检验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要继续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等各项工作,继续做好事故快报、月报、年报,并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各地在改革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请示报告,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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