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部发【1997】246号
【颁布日期】:1997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14日
【标 题】:关于今年以来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今年以来,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伤亡的事故屡有发生,现通报如下:
1月8日
3月28日
3月29日
6月27日
7月18日
7月21日
7月23日
这些事故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事故的直接原因虽有不同,但共同的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操作,压力容器及管道、阀门存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检查和治理。有的使用单位对进口压力容器及其系统装置的安全可靠性缺乏认真的分析和评估,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的发生反映出劳动行政部门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力度不够。为此,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压力容器、锅炉、各类气瓶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
要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按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要加强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严肃值班制度,要制定发生重大事故后的处置预案,并且要落实有关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和检验工作,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督促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手续,做好压力容器及其相关的压力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治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督促使用单位对进口压力容器及其系统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应结合国情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安全使用。
各检验单位应认真负责进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对经过检验的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力度,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把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放到使用环节上来,加强对在用压力容器的现场监察工作。各地区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监察的行业、企业,对事故频发的压力容器实施重点检查,专项治理,与使用单位共同落实各种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 领导,要 分清责任,严肃处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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