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部发[1997]74号
【颁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3月14日
【标 题】: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
第一章 总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三章 材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能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受压元件上开胀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锅炉受热面和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夫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对于卧式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连接的有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 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找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有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样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的,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二、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第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
3、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弯曲子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一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十章 锅炉房
一、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
第十二章 检验
一、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和第205条的相应条款进行。
三、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四、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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