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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监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06〕129号

【颁布日期】:2006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4日

【标  题】: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6年6月2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组织开展这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山西轩岗煤电公司职工医院“4.10”爆炸事件重要批示的具体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和解决好当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会议精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尤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对资源整合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矿山企业火工品管理。在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工作中,停止供应火工品是矿山关、停的重要手段和标准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各项措施。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领取、清退、保管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仓库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炸物品核发凭单》发放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做到爆炸物品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买卖。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员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和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加强爆炸物品自产自用企业的管理。对自产自用爆炸物品的矿山企业,必须取得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量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按所生产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性能,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

  六、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要从组织领导、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日常演练,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另外,各地要强化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药物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6月19日下发的《关于近期非法私藏私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6〕22号)要求,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力度,重点加强黑火药、烟花药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流向登记制度和销售档案,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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