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监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煤矿〔2006〕142号
【颁布日期】:2006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3日
【标 题】: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专项行动,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清缴已关闭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统称矿山企业)的矿用爆炸物品,严防流失。对被责令关闭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暂扣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前,要及时将矿山名称、所处位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矿山企业遗留的爆炸物品,并逐一进行核查、清点造册;对来源合法的,要监督矿山企业负责人妥善处置;对非法购买的,要全部收缴,并查明来源。
二、加强监管监察,督促矿山企业加强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立即开展一次矿用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重点做到“四查”:一查使用的爆炸物品是否合法、合格。爆炸物品必须全部经公安部门审批,严禁各类矿山企业购买、使用非法炸药。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二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企业内部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爆炸物品购买、贮存、运送、装药、爆破各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三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建立爆炸物品装卸、编号、领退、保管、销毁制度,对变质和失效的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四查爆炸物品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材料库、发放硐室,严禁超量贮存;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贮存。必须按规定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送工具运送爆炸物品,严禁雷管和炸药混合运送,严禁运送爆炸物品时运送人员,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三、继续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关闭矿井的有关要求,确保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其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监管主体职责,督促煤矿企业按登记生产能力均衡合理地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特别规定》,加大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坚决消除滋生非法购买、超量使用爆炸物品的土壤。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要立即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取缔非法生产窝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厂,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关闭。强化县(市、区)、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经常检查、驻点监督、奖励举报等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积极配合国防科工委做好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治理“四超”的专项整治。积极参与对民爆生产企业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查实的“四超”企业,实施3个月以上的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国防科工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要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工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精神,强化人们的安全法制意识,要利用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搞好警示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7月7日6时许,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着火,在救火过程中,6时25分左右突然发生爆炸,截至7月9日21时,共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王二文本人及妻子王凤仙、哥哥王大文在此次爆炸中也被炸死。经调查,王二文曾私自开采煤矿,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此次爆炸即是一起私藏炸药自燃自爆的爆炸事故。这是近年来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重特大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重要批示,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前往现场,指导抢救、调查和善后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类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其中,山西发生8起,造成112人死亡、56人受伤。这些爆炸事故均属非法行为所致,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特别是私炒炸药引发爆炸。6月8日,犯罪嫌疑人崔宝云等人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西沿口村私炒炸药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二是非法购销储存爆炸物品引发爆炸。2月4日,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非法煤矿主王建红非法购买的炸药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三是对整顿关闭矿点遗留爆炸物品查缴处置不力,不法矿主将爆炸物品转移到居民区非法储存引发爆炸。6月26日,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后老高川村苏应祥家私存的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四是一些地方监管措施不落实,对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查处、打击不力。2005年4月5日,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轩岗煤电公司职工医院王晋生经营的杏树卜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取消爆炸物品购买、使用资格,但该煤矿仍多次非法购买爆炸物品从事非法生产,为逃避打击,甚至将非法购买的私炒炸药转运到医院闲置车库内藏匿,导致2006年4月10日凌晨2时发生自燃自爆,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
类似上述的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国防科工、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期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检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重特大爆炸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所有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都要立即开展自查,自觉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规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人员,要对其有无非法制造、贩卖,有无私存、藏匿,有无非法购买、使用情况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要把检查与整改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与人员。
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四、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五、标本兼治,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近期重点是,一要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的规定,组织对本地相关企业生产及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并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已经进口的,要责令退回,从源头上遏制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要按照《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规定,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落实雷管编号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建设责任,确保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7月10日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