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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

【颁布日期】:2006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1日

【标  题】: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全国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落实充装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和装卸行为,严防超装行为,提高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

  二、专项整治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

  三、专项整治步骤安排和内容

  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成3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宣传动员。

  各地应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进行清查,查清充装站的数量和规模,确保整治工作的全面覆盖。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充装站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整治工作的步骤、方法和要求,积极主动进行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充装站应对照《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见附件)的内容逐条进行认真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订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时间、要求和责任人,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整治隐患。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联合组成检查验收小组,结合对重点监控单位的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充装站,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注明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充装站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组织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报检查验收小组复核。

  四、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以上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7年1月31日以前完成液化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2007年4月30日以前完成永久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充装站应采取监控措施,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报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又无法整改的充装站,各地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要分别将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整治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整治验收合格的充装站予以公布。

  附件: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一、充装站基本条件

  (一)应取得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取得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消防、防爆、防雷电等相关验收和环境评价。

  (三)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充装)、经营安全许可(指同时生产和充装气体的企业)。

  (四)应具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等资源条件。

  (五)应建立起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且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规章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转要求

  (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手册》,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责任制度;

  3.充装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制度;

  6.设备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制度;

  8.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记录,其中包括:罐车使用证及其IC卡的查验纪录,罐车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记录,充装质量复检记录,超装气体的卸车处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教育记录,信息反馈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设备、仪表的运行、巡检、检修记录等。

  (二)安全管理体系运转要求。

  1.各项制度已建立并得到贯彻执行;

  2.对于购买、充装剧毒化学品的,要查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进行记录;

  3.对罐体内介质有置换要求的,充装站应核查置换合格报告或证明文件,并进行记录,否则不予充装;

  4.对各项查验内容和充装情况均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可追踪性;

  5.进入可燃气体充装区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罐车必须经充装前检查合格具备装卸条件,配置好防火帽等方可进入充装站区;

  6.在通风不良且有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处理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配戴自供式防护面具的操作人员进行,并有监护措施;

  7.应在重要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8.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包括:

  (1)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抢险、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

  (2)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3)每次应急救援演练的过程和讲评应进行记录。

  三、资源条件

  (一)技术力量。

  1.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负责人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工艺流程控制业务;

  2.压力容器管理及操作人员、充装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上岗,每工班持证充装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每工班应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4.充装单位的自有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二)设备和场地要求。

  1.充装站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应具有专用的罐车充装场地,充装场地应满足罐车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且场地地面强度、水平度符合充装要求,可燃气体充装站的储存区与充装场地之间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隔断;

  3.应具有相应的储存设备和专用的装卸车设备,可燃气体充装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器等),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4.可燃、有毒气体充装站的监测仪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灵敏,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5.建立仪器、仪表、设备台帐并按规定校验,仪器、仪表、设备建档率达100%,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应满足有关计量要求;

  6.压力管道应100%进行在线检验,充装用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压力容器等其他特种设备应达到100%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进行定期检验,充装站使用的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

  7.充装站的自有罐车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及IC卡,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8.液化气体充装站应具备充装质量计量器具和防超装、超限措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充装质量计量控制装置,实现现场和远程两项控制、监视功能;

  (2)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和超装报警装置;

  (3)配备电子衡器,以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9.罐车充装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充装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应能在充装操作点5米以内或在控制室内启动,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10.应具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11.充装站应配备对泄漏的有毒介质进行处理的装置,如液氯充装站应配备碱喷淋装置,液氨充装站应配备水喷淋装置;

  12.低温液体充装站应配备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头等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13.天然气充装站应具备对气体含水量和硫化氢含量的检测装置;

  14.液氯、液氨等有毒介质充装站应配备有防护面具、呼吸器,且做到人人会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装站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

  四、充装过程中的特别安全要求

  1.充装前严格查验运输许可证、罐车使用证及IC卡、罐体检验合格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检查罐车警示灯具、标志、罐体告示牌、颜色、环表色带和罐体外观损伤情况等;

  2.采取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3.可燃气体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卸台地线网接牢;

  4.可燃气体充装站内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明火和防止静电危害;

  5.充装过程实行微机管理,配置读卡器,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管理系统》,对充装罐车进行读、写记录;

  6.对发生超装或充装过程中罐车泄漏等异常情况,必须能及时进行卸车;

  7.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出现异常工况等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充装完的罐车,应检查罐体各密封面、阀件、接管等有无泄漏,充装完的低温介质罐车,还应检查罐体各密封面、阀件、接管等有无跑冷、结霜;

  9.严禁罐车超装、超压出站,液化气体罐车出站前必须对其充装量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出站;

  10.充装危险化学品的罐车出站前,应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11.严禁充装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进行罐车之间的装卸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对问题罐车进行应急处置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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