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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二)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

【颁布日期】:2003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1日

【标  题】: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 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第四十条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
2、具有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员培训
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的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利。
(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第一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总要求
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检查技术规程》;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境外企业如短期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锅炉的产品,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第四十六条 结构要求
锅炉结构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产品检验要求
锅炉的外观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一)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二)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三)压力表、温度计采用国际单位制。
(四)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五)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具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 ≥6t/h的锅炉具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六)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具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七)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 ≥4.2MW的热水锅炉,具有超温报警装置。 第四十九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第五十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制造厂名称、地址。
(二)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
(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
(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的锅炉此项不适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
(八)制造日期。第二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 总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压力容器的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产品名称;
(二)制造企业名称、地址;
(三)制造企业证书编号;
(四)介质名称;
(五)设计温度;
(六)设计压力;
(七)耐压试验压力;
(八)产品编号;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类别;
(十一)容积。 第五十四条 设计要求
(一)材料许用应力的系数(设计安全系数)按下列要求确定:
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的考虑,钢制压力容器一般不得低于3.0;基于材料常温屈服强度考虑,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6,高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5。按分析设计的钢制压力容器,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2.6;基于材料常温和设计温度的屈服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1.5。否则,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钢制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安全系数选取见表1。

注:(1)当无法确定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条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强度为依据确定许用应力时,n应适当提高。
(2)有色金属铸件的系数应在板、锻件、管、棒的基础上除以0.8。
(3)铸钢的铸造系数不应超过0.9。

(二)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产品,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当采用标准规定以外的强度计算方法或试验方法进行设计时,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五)压力容器的所有A、B类焊接接头(如图所示)均需按相应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RT或UT)。焊接接头系数应根据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型式及无损检测的比例确定,焊接接头系数规定见表2。



(六)常温贮存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分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分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七)压力容器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塔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八)内径大于等于500mm的压力容器应设置一个人孔或两个人孔(当容器无法开人孔时)(夹套容器、换热器和其他不允许开孔的容器除外)。
(九)压力容器的快开门(盖)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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