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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276号

【颁布日期】:1996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起

【标  题】: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钢管

 

 

 

 

 

表3-2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用 途

 

工作压
(MPa)

 

壁温
(℃)

 

 

 

 

10,20

 

GB8163

 

受热面管子

 

≤1.0

 

 

集箱、蒸汽管道

 

 

10,20

 

GB3087
YB(T)33

 

受热面管子

 

≤5.9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

 

GB5310
YB(T)32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①

 

 

 

 

12CrMoG

 

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蒸汽管道

 

≤550

 

12Cr1MoVG

 

受热面管子

 

≤580

 

集箱、蒸汽管道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600②

 

12Cr3MoVSiTiB

 

注:①要求使用寿命在20年内,可提高至450℃
  ②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

 

  3.锻件

 

表3-3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①

 

≤350

 

20,25

 

GB699

 

≤5.9①

 

≤450

 

 

 

 

12CrMo

 

ZBJ98016

 

不 限

 

≤540

 

15CrMo

 

≤550

 

12Cr1MoV

 

≤565

 

30CrMo

 

35 CrMo

 

≤450

 

25 Cr2MoVA

 

≤510

 

注:①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②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 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铸钢件 

 

表3-4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公称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ZG200-400

 

GB11352
ZBJ98015

 

≤6.3

 

≤450

 

ZG230-450

 

不 限

 

≤450

 

合金钢

 

ZG20CrMo

 

ZBJ98015

 

不 限

 

≤510

 

ZG20CrMoV

 

≤540

 

ZG15Cr1Mo1V

 

≤570

 

  5.铸铁件

 

表3-5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

 

牌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附件公称通径(mm)

 

公称压力
(MPa)

 

介质温度
(℃)

 

灰铸铁

 

不低于HT150

 

GB9439 JB/T2639

 

≤300

 

≤ 0.8

 

﹤230

 

≤200

 

≤1.6

 

﹤230

 

可锻铸铁

 

KTH300-06
KTH300-08
KTH300-10
KTH300-12

 

GB9440

 

≤100

 

≤ 1.6

 

﹤300

 

球墨铸铁

 

QT400-18

 

GB1348 JB/T2637

 

≤150

 

≤1.6

 

﹤300

 

≤100

 

≤2.5

 

QT450-10

 

GB1348

 

≤150

 

≤1.6

 

﹤300

 

≤100

 

≤2.5

 

注:①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客
  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紧固零件

 

表3-6 锅炉用紧固零件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公称压力(Mpa)

 

壁温(℃)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焊接材料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屈服点并提供伸长率δ5、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以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热卷、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27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试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9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30条 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31条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3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33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结 构

 

  第34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各部门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
  第35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36条 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是12mm。
  第37条 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是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去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mm。
  第38条 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1800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mm,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小于10mm,且不大于35mm。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000m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放大至3000mm。
  第39条 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
  第40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
  第41条 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42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43条 装设空气预热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
  第44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
  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第45条 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管(屏)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
  第46条 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47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48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如图4-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
  2.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连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炉胆的筒体上;
  3.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沓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 4.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
  凡采用T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D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持有E1级或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49条 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108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
  第50条 凡能引起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
  第51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 + 12mm。胀接管孔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如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2.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避免开在焊缝上及其热影响区。如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
  第52条 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5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中的数值。

 

表4-1 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距离

 

 

 

 

 

  注: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第54条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至少为70mm。
  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第55条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奶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56条 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
  第57条 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收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第7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
  第58条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应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第59条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60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无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61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小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第62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280×380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不小于450mm,矩形门孔一般应不小于300×400mm。
  第63条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转运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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