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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四)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276号

【颁布日期】:1996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起

【标  题】: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水位表
  第154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电加热锅炉;
  3.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4.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第155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第156条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157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158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2.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的水位表,能够保证连续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不小于18mm,连接管长度大于500mm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如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位能自行流向锅筒(锅壳),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5.阀门的流道直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mm。
  第159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装有阀门,
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四)排污和放水装置
  第160条 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61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162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小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管。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163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五)测量温度的仪表
  第164条 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组出口的汽温;
  3.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
  8.排烟处的烟温;
  9.燃油锅炉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10.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1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9.8MPa的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12.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六)保护装置
  第165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166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167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
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应持续20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应持续60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持续3分钟以上。
  单位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
  第168条 有再热器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1.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2.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动控制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再热器金属壁超温;
  第169条 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
  1.任何情况下,当经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2.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温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3.给水断水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170条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171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七)主要阀门及其他
  第172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173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成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地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设两个切断阀门,切断阀门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mm。
  第174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第175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锅炉的给水管上可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锅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176条 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锅壳)(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177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工人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178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放水管上应装阀门,一旦发生满水以便及时放水。此阀门在锅炉运行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179条 在锅筒(锅壳)、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阀。
  第180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采用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必须有自动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如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181条 锅炉的给水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第182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应有锅水取样装置,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八章 锅 炉 房

 

  第183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接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186条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87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89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190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191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192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第193条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194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195条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
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196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197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第198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199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第200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 检 验

 

  第201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锅炉定期检验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202条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203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204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是: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
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
  6.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 锅筒(锅壳)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 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 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0. 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锅壳)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
接部分是否牢靠。
  第205条 外部检验的重点是:
  1. 锅炉房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 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
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无堵塞;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6. 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 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8. 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206条 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207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第208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锅炉应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20~70℃。
  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
  奥氏体受压元件水压试验时, 应控制水中的氯离子质量浓度不超过 25×Xmg/L,如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水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第209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为合格;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 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 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210条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附 则

 

  第211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212条 本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7年2月17日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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