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71号
【颁布日期】:1996年3月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7日
【标 题】:关于对全国“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并配合今年的“安全生产周”活动,我部定于1996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对全国“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用工大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贯彻《劳动法》为主线,督促“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法》,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企业劳动管理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入推动劳动安全卫生普法教育,检查、督促企业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对职业危害的治理,遏制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主要是:
1.近年来曾有过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发生过伤亡事故的企业;
2.存在“三合一”(宿舍、车间、仓库)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企业;
3.易燃、易爆、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企业(如:生产玩具、打火机、化纤产品、服装和烟花爆竹等产品的企业);
4.“三苯”危害严重的制鞋业或其它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
5.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用工、工资和工时等方面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项目为: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了解情况,以及这些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查体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情况;
4.对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5.对尘毒危害严重岗位的预防或治理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与使用情况;
7.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情况;
8.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无招用童工以及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为;
9.企业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方面的情况;
10.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1.各地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四、检查方式
1.以企业自查为基础,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2.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组抽查,各省抽查一般不少于三个市(地),原则上每个市(地)检查不少于五个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较少的地区,可检查那些危险性大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
3.劳动部组织检查组,重点对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和江苏省进行检查。
五、时间安排
1.4月中旬至5月上旬,企业自查,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指导和检查;
2.5月中旬至5月下旬,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抽查;
3.5月中旬至6月上旬,劳动部检查组进行抽查。
六、有关要求
1.各地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地加以解决,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该限期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责令停产;
2.各检查组在检查活动中,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写出总结,并于1996年6月中旬上报,劳动部将对检查的整体情况和检查出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并作为今后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内容之一;
4.注意发挥新闻单位的作用,对正、反两个方面典型予以宣传、曝光;
5.要与工会、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6.检查工作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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