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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 文 号】:国经贸安全[1999]983号

【颁布日期】:1999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3日

【标  题】:关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国家经贸委决定在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将逐步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承担。目前,在试点阶段先委托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承担。
二、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三、企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如要认证,应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企业一般情况简介、企业安全情况简介、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等。
四、凡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已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运行达3个月以上的;
(三)在过去两年中,每个年度的千人重伤率和千人死亡率低于同行业水平。
五、认证机构按有关标准审核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颁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和有关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六、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向认证机构报告其上一年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事故状况。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事故频繁的企业,认证机构视情况收回其认证证书。
七、认证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确保认证工作的质量。同时,要认真研究国外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为不断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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