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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规程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煤安字【1995】第376号文

【颁布日期】:1995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日

【标  题】:煤矿救护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及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 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的矿山救护管理体制,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安全预防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

第五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护大队。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每一生产矿井都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辅助救护队)。

第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交纳服务经费。所有煤矿必须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必须及时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提供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图等图纸、资料。
第七条 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应重视和加强对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煤炭工业的计划、财务、劳资、基建、安全、技术等部门,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章 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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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下载:煤矿救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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