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 文 号】:煤安监调查〔2006〕7号
【颁布日期】:2006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9日
【标 题】: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简要分析及对策措施》的通知
为正确评价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研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现对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如下分析和评价。
一、安全生产状况综合分析
(一)从事故总体情况分析
从事故总量来看,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呈现“三降一升”:
1.事故总量下降。据调度统计,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同比减少300起,少死亡41人,分别下降8.2%和0.7%。
2.重大事故下降。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10起,死亡886人,同比减少39起、少死亡204人,分别下降15.7%和18.7%。
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005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836,同比减少0.245,下降7.9%。
4.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上升。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8起、死亡1739人,同比增加15起、多死亡695人,分别上升34.9%和66.6%。
(二)按煤矿所有制分析
1.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事故371起,死亡972人,同比减少56起、下降13.1%,多死亡118人、上升13.8%。国有重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16.2%。
2.国有地方煤矿事故下降。国有地方煤矿发生事故395起,死亡557人,同比减少200起、少死亡259人,分别下降33.6%和31.7%。国有地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3%。
3.乡镇煤矿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乡镇煤矿发生事故2575起,死亡4457人,同比减少44起,多死亡100人,分别下降1.7%和上升2.3%。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74.5%。
(三)按事故类别分析
1.瓦斯事故仍然多发,死亡人数所占比例最大。2005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05起,死亡2157人,同比减少28起,多死亡178人,分别减少6.5%和上升9.0%。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6.0%。
2.顶板事故下降。发生顶板事故1768起,死亡1995人,同比减少200起,少死亡178人,分别减少10.2%和11.4%。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3.3%。
3.水害事故上升。发生水害事故104起,死亡593人,同比增加18起,多死亡93人,分别上升20.9%和18.6%。水害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总死亡人数的9.9%。
4.运输事故有所下降。发生运输事故509起,死亡559人,同比减少47起,少死亡24人,分别减少8.5%和4.1%。运输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9.3%。
(四)10人以上特大事故分析
1.事故地点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有28起发生在掘进工作面,占48.3%;14起发生在采煤工作面,占24.1%;16起发生在其他地点,占27.6%。
2.类别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40起,占69 %;水害事故12起,占20.7 %;火灾事故4起,占6.9%;顶板和煤尘爆炸事故各1起,各占1.7%。
3.诱发因素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放炮引起的瓦斯、透水事故23起,占39.7%;煤电钻引起瓦斯爆炸事故4起,占6.9%;矿灯引起瓦斯爆炸事故4起,占6.9%;电缆、开关、其他机电设备、采动影响等导致的事故所占比例较小。
4.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积聚原因分析。在27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停风引起的瓦斯积聚12起,占44.4%;风量不足引起的5起,占18.5%;通风系统混乱引起的8起,占29.6%;其他因素引起的2起,占7.5%。
5.按所有制分析。58起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发生47起,死亡1187人,分别占81%和68.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25.2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2起,死亡25人,分别占3.5%和1.4%,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2.5人;国有重点煤矿发生9起,死亡527人,分别占15.5%和30.3%,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8.6人。
6.按区域分析。2005年,发生特大事故的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重庆、陕西和新疆等17个省(区、市),占27个产煤省(区、市)的63%。其中发生5起以上的有河北(5起)、山西(10起)、河南(5起)和贵州(10起)4个省。
(五)按省(区、市)分析
1.16个省(区)死亡人数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北京、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等16个省(区、市)死亡人数下降,占27个产煤省(区、市)的59.3%。
2.11个省(区、市)事故上升。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和新疆等11个省(区)死亡人数上升,占27个产煤省(区、市)的40.7%。
3.5个省、市事故多发。有5个省市死亡人数超过400人,分别是贵州846人、四川521人、山西495人、湖南456人和重庆451人。5省、市共死亡2769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6.3%。
(六)事故特点分析
1.过去安全形势较好的省区2005年事故多发。新疆、广东2004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而2005年连续发生多起10人以上事故,并分别发生了一次死亡83人和121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分别为省区内煤矿历史上发生的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
2.低瓦斯矿井事故多发。据初步统计,2005年发生的39起特大瓦斯事故中,低瓦斯矿井有18起,占特大瓦斯事故的46.2%,占特大事故总数的31%。
3.停产整顿矿井事故多发。2005年发生的58起特大事故中,有29起发生在停产整顿矿井,占50%。
4.基建、技改矿井事故多发。2005年基建、技改矿井发生特大事故15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25.9%。
5.转制矿井事故多发。2005年转制矿井发生13起,占特大事故总数的22.4%。
6.乡镇煤矿事故所占比例大,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起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多。乡镇煤矿原煤产量仅占全国煤矿的38%,而事故死亡人数和特大事故起数所占比例均超过了70%。全国煤矿平均每起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为30人,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起事故死亡高达58.6人,而乡镇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分别只有25.2人和12.5人。
7.瓦斯、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多,所占比例大。2005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和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6.0%和33.3%。
8.水害事故呈上升趋势。全国煤矿水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0.9%和18.6%。
9.平均每起事故死亡人数有增加趋势。2004年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655人,2005年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792人,单起事故死亡人数增加0.137人,同比上升8.3%。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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