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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 文 号】:煤安监监一字〔2004〕43号
【颁布日期】:2004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5日
【标 题】:关于近期大中型煤矿几起透水事故的通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煤矿企业: 今年以来特别是进入二季度以后,煤矿透水事故呈增多趋势,新疆哈密、黑龙江双鸭山、河南郑煤、甘肃靖远等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煤矿先后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极为深刻。 3月7日 2月18日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防治水措施不到位。为切实加强大中型煤矿雨季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水灾事故的多发势头,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并确定重点监察矿区和矿井,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重大隐患,一律停产整顿。有关监察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 2要督促各煤矿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字〔2004〕14号),对照要求开展一次防治水检查,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不断提高矿井防治水害的实际能力,杜绝事故的发生。 3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煤矿透水事故(包括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四年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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