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
【颁布日期】:2004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标 题】:煤矿安全规程
第七百条 露天煤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爆炸材料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试验检查1次。
第七百零一条 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应有过负荷、过流、过压、短路等保护装置。
第七百零二条 变电所(站)的输配电线及电气设备上的接地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排土场可设1组。主接地极应设在运输线路附近或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区,不得超过 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的接地线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条 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第七百零五条 50V 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第七百零六条 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 35mm2的钢绞线,并应设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二)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第七百零七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第七百零八条 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所有接地线与电气设备、仪器外壳的连接以及与接地极的连接,应当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连接。
第七百零九条 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爆破区内的接地装置。
第七百一十条 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采场和排土场的接地网,每年至少测量1次接地网的总电阻值。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七百一十一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小于50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5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七百一十二条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的照度应符合表23要求。
表23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照度表
见表
第七百一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压等于或小于1650V时,在其固定或移动的电杆上,可悬挂照明线。接触网与照明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两者采用的绝缘子必须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第七百一十五条 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其他负荷。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24 的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四)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直流充电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条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5的要求。
表24 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
见表
表25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见表
第七百二十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七百二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七百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更换熔断器时应切断电源。在打雷或下雨时更换熔断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条 在架空输配电线下或附近行驶或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条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触网上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触网的正负线必须用木杆架设。
(二)操作人员经过专门训练,持证上岗。
(三)使用专用的作业车或专用的具有绝缘的梯子。
(四)雨、雪、雾天严禁作业。
(五)安全负责人在地面监护。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七百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条 1~10kV 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条 由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 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装电缆的钢管应接到防雷电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装设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电缆金属外皮或钢管和绝缘铁脚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条 低压配电应采用380V/220V五线制系统。
第七百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第八章 设 备 检 修
第七百三十二条 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检修时,必须切断供电电源、水源、汽源、风源、油源等,并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启动”字样的警示牌。
拆卸有压容器和工件前,必须将压力释放。
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装过易燃、易爆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必须事先清理。
(三)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四)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五)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的接地必须良好。
(六)在采用电子线路技术控制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防止电控系统受到焊接电流冲击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条 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规定。
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第七百三十五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卸卡车箱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车辆设计的安全设施固定箱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二)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油箱,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重型卡车拆卸故障轮胎时,必须将气放尽;拆卸后桥轮胎时,必须将相连两胎的气放尽。
(四)严禁用短路方式测试电瓶的充电量。
(五)搬运蓄电池时要防止电解液溅出。
第七百三十七条 修理液压、气压设备时必须先卸尽压力,有蓄能器装置的必须先把全部能量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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