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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 文 号】:交运发﹝2011﹞682号

【颁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

【标  题】: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各地交通运输系统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道路应急运输保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较好地完成了抗震救灾、奥运保障、电煤抢运、交通战备等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充分体现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及社会的重视和肯定。当前,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呈上升趋势。为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运输保障能力,更好地履行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运输保障职责,现就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为核心,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道路运输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有力的道路运输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负责,部门组织,企业实施。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应急保障体系,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抓,同级运管机构进行管理,运输企业具体承担组建任务。
        合理规划,分级建设,全国联动。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纳入“十二五”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进行组建。应急保障车队指挥和调动,由事发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运管机构负责,超过当地应急运输保障能力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支援,跨省执行任务的由交通运输部统筹协调,必要时实行全国联动。
        平急结合,军民融合,运行高效。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道路运输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运输相结合,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思路,把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与交通战备队伍建设相结合,纳入交通战备队伍管理。抓好程序化、标准化的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建设,保证应急运输各环节紧密衔接,高效运转。
        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面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全面推广、逐步完善”的思路,在辖区内先行试点,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2年时间,在各市(地、州、盟)都建成应急保障车队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需要,并能够跨省、跨区域执行联动任务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三、建设与管理
        (四)合理确定规模。地方应急保障车队以市(地、州、盟)为基本单位,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1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各1支。各直辖市应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2-3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3-5支。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组建。国家应急保障车队建设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从地方应急保障车队中择优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
        (五)严格准入把关。应急保障车队须依托信誉好、实力强、规模大的骨干道路运输企业组建。承建企业应有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应急运力储备,既能满足日常生产运输需要,又能满足运输应急保障需要。应注重发挥国有运输企业在应急保障中的政治、体制优势和优良传统。没有大型运输企业的市(地、州、盟),可以依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小运输企业分别组建,在此基础上形成应急保障车队。
        (六)明确建设标准。应急保障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乘务员、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及交通战备工作需要。装卸机具和救援物资的数量可根据应急保障车队规模配备。
        国家级应急保障车队,每支车队的车辆数原则上不少于300辆,其中包括100辆客车,80辆厢式货车(8吨左右),60辆大型普通货车(20吨左右),20辆平板拖车(30吨以上),20辆自卸车(20吨左右),2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在此基础上配备2台应急通讯车,10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照明车和2辆应急维修车。
        地方级应急保障车队,原则上每支客(货)应急保障车队由30-50辆客(货)运输车辆组成。每支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按照客、货车辆1:1比例建设,车辆总数不少于60辆。同时,应配备1辆应急通讯车、2-3部海事卫星电话;2辆加油车,2辆应急维修车、1辆后勤保障车、1辆应急照明车;1-2辆指挥车。
        客运车辆要兼顾大、中型等不同类型等级,货运车辆要兼顾各类大、中、小车型,且车辆技术等级应全部达到一级,各种证件齐全有效,统一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且责任心强,技术娴熟,遵章守法,安全行车。
        (七)健全工作网络。要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管理网络、通信网络、卫星定位监控网络,及时调整应急保障车队指挥管理人员,及时更新通信电话号码,及时维护卫星定位终端。要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分级管理。要建立指挥调度系统,依托现有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管理机构信息互通和共享,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指挥能力。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人员应保持手机、座机信息畅通。
        (八)加强日常管理。实行审核制度。应急保障车队组建完成后经市级运管机构初审和省级运管机构复审通过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实行教育培训制度。省、市两级运管机构要定期对应急保障车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应急保障人员应急运输保障知识和责任意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保障车辆信息库和特种车辆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健全管理体系,设置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并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活动,提高应急保障车队整体素质和应急反应及处置能力。
        (九)实行契约管理。市级运管机构和应急保障车队承建企业应签订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议书。协议书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纳入应急保障车队的车辆类型及技术状况、对工作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要求和应急保障车队启动条件及程序、征用补偿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完善标志单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和配发应急保障车辆标志和随车人员证件,统一印制应急运输派车单、应急运输回执单、车辆集结调度单、应急运输任务汇总表等单证(参考式样见附件)。
        (十一)做好应急准备。应急保障车队要时刻做好应急准备,接到应急命令后,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集结。事发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输站场分布和路网结构,以及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应急保障车队集结地点。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定期听取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汇报,主动参加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会议和应急保障演练活动,及时指导和推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工作。
        (十三)落实机构和人员。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设立或明确应急保障车队日常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应急保障车队的日常管理和应急运输状态下的运输组织和指挥工作。
        (十四)加强政策扶持。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应急运输结合起来,着眼于长效机制和稳定队伍的建设。要支持承建应急保障车队的企业发展,优先许可道路运输经营业务。参与应急保障运输和演练任务的应急运输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通行费减免以及优先通行等政策优惠。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启动资金和日常管理、建设、补助及应急演练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十六)建立保险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参加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务员、押运员等投保不低于50万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十七)健全补偿机制。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承担应急保障运输任务和应急保障演练任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并按照“谁使用谁补偿”和“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协调落实好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运费补偿根据所完成的客货运量和周转量,按照当地政府定价或市场平均价计算进行补偿;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急保障车队日常演练补助资金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十八)实行年度考核。省级运管机构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每年对应急保障车队进行一次考核并排队,对考核优秀的通报表扬,不合格和排名最后的进行为期半年的整顿,并扣发当年应急保障车队建设补助资金。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应急保障车队资格,追偿当年减免的各种费用。考核评估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运管机构共同制定。
        (十九)强化法律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实际,通过修订道路运输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解决应急保障运输工作法制不健全和职责不清、征用手段不硬、经费保障不稳等日常管理和应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相关单证参考样式

 

        主题词:应急 运输 车队 建设 意见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内各有关司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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