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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三)

【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 文 号】: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3日

【标  题】: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续前
3.2 生产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备。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3.2.1 船体加工设备
3.2.1.1 一级I类、一级II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校平机、压力机、空压机、折边机、型钢弯曲机、剪板机、钢材预处理流水线、光电跟踪切割设备、数控切割设备、抛丸除锈设备、热处理设备、刨边机;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数控焊接设备、交直流焊机、气体保护焊机、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埋弧焊机、气焊气割设备、烘箱。
3.2.1.2 一级Ⅳ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校平机、压力机、空压机、折边机、剪板机、热处理设备、刨边机、抛丸除锈设备;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体保护焊机、自动或半自动焊机、气焊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3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压力机、折边机、刨边机、剪板机、热处理设备;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4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折边机、刨边机、剪板机;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割设备、烘箱。
3) 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5 在以上要求中,若同类设备中已经采用了较先进设备的或者因采用了较先进的施工工艺而可以替代某类设备的,视为具有同类设备;若该类设备的加工工序已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应有委托协议)加工的,视为具有该类设备。
3.2.2 机加工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包括数量、规格)的机加工设备:
1)钻床;
2)车床、刨床、弯管机,(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铣床、镗床、磨床,(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2.3 涂装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的以下金属防腐涂装设备。
1)压力喷砂机;
2)除锈打磨机;
3)压力喷涂机。
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对以上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3 计量检测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3.3.1 计量器具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计量器具:
1)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粉线团、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秒表;
2)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转速表、万用表、兆欧表、点温计、气缸测压表、测温表,(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3.2 检测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检测设备:
1)倾斜试验用设备、密性试验用设备;
2)超声波测厚仪、测爆仪、无损检测设备(如超声波探伤仪、X光射线探伤仪、磁力探伤仪),(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激光经纬仪,(一级Ⅳ类、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3.3 计量检测要求
3.3.3.1无论是企业自备还是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到经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3.3.3.2 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协议。
3.4 人员
从事钢质一般船舶生产的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与其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相适应资格证书的各类生产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依照国家的法律与其所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4.1 技术负责人
3.4.1.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4.1.2 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4.1.3 二级Ⅲ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无初级职称的,应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3.4.1.4 技术职称应提供相关证书,主管相关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
3.4.2 专业技术人员
3.4.2.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独立的施工设计技术部门,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机电等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3.4.2.2 二级Ⅰ类、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覆盖船体、机电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3.4.2.3 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覆盖船体、机电专业的中级或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3.4.2.4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初职或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3.4.2.5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负责全船的技术工作,能制定造船工艺、提供工艺指导、施工流程管理。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技术人员应有正式聘书)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见表

3.4.3 技术工人
3.4.3.1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船舶焊工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船舶焊工证书,持证上岗,焊工证书的等级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3.4.3.2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部分相对固定的焊工施工队伍,以保证船舶的建造质量。
3.4.3.3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持证焊工的最低人数要求按表11的规定。
表11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持证焊工的最低人数
见表

3.5 管理
3.5.1 质量保证机构
3.5.1.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取得经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机构认可通过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之内。
3.5.1.2 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机构,质量体系运转正常。
3.5.1.3 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3.5.1.4 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3.5.1.5 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只设置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3.5.2 质量主管领导
3.5.2.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3.5.2.2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3.5.2.3 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3.5.3 方针目标
3.5.3.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并在企业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或层次上制定可测量或能评价的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层层分解并贯彻落实。企业应对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持续适宜性定期进行评审。
3.5.3.2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考核性。
3.5.4 质量管理文件
3.5.4.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应具备满足质量体系运行需要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相应的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3.5.4.2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3.5.5 采购质量控制
3.5.5.1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
1) 如有外协件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2) 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制定合格供应方名单;
3) 应制定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进厂检验制度。
3.5.5.2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3.5.5.3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保存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外协件及配套设备供货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
3.5.5.4 对于来料加工建造船舶的企业,同样应承担以上规定的采购质量控制的责任,必须按照3.5.5.1、3.5.5.2和3.5.5.3的规定控制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质量,不因来料加工而被免除其在材料及设备采购方面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3.5.6 过程质量控制
3.5.6.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2) 应制定过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3) 应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4) 应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5) 应对特殊过程(产品质量无法通过事后检验或试验完全验证或需实施破坏性检测才能验证的过程,如热处理等)进行过程质量策划,明确控制要求,制定特殊过程施工工艺和控制程序。
3.5.6.2 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制定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
3.5.6.3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并保存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3.5.6.4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按照船检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船舶建造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3.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所生产船舶的特点,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办法;
2)应制定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产品、半成品等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的质量保证措施;
3)应严格执行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保存库房及原材料管理记录。
3.5.8 质量信息管理
3.5.8.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质量信息管理机构,配备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设置一条合理的、环节少、流程短、流速快、流向正确的质量信息流程;应制定合理的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3.5.8.2 二级各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兼职质量信息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3.5.9 技术管理
3.5.9.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以及生产过程中必需的有效的相关标准文件(如原材料标准、检验标准、基础标准、设备标准等);
2) 应制定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全,产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完整、正确、统一、有效;
3)应有工艺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全、完整、正确、统一;
4)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的程序,设有专门部门负责文件的管理。
3.5.9.2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以及生产过程中必需的有效的相关标准文件(如原材料标准、检验标准、基础标准、设备标准等);
2)产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完整、正确、统一、有效;
3)应有工艺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全,产品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
4)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
3.5.9.3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
2)产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应完整、正确、统一、有效;
3)产品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
4)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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