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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四)

【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 文 号】: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3日

【标  题】: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续前
3.5.10 质量检验管理
3.5.10.1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贯彻实施。
3.5.10.2 应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合格的配套船用产品不装船的制度。严格执行不使用非船用材料、废旧材料和非船用配套产品建造船舶。不准擅自代用材料,若需代用,应经船检部门批准。
3.5.10.3 应结合承建船舶适用的规范和船舶建造工艺制定合理的船舶报检项目表,并报船检部门审批。凡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企业一般要在预检合格后再填写申请单通知验船师检验。企业应保存预检资料和验船师的检验资料。
3.5.10.4船舶建造开工前应向有关船检部门提出申请,并向验船师、船东等出具有关文件资料(包括经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图、工艺文件、报验项目表、焊工人数及资质、外包项目质量协议书)。
3.5.10.5 应建立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所建造各类船舶的检验资料。
3.5.11 外包(外协)管理
3.5.11.1 对于船舶建造过程中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外协)方的能力,制定合格承包(外协)商目录,并与选定的承包(外协)方签订质量控制协议。
3.5.11.2 承包(外协)方应具有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控制能力,能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负责。
3.5.11.3 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办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3.5.11.4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对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
3.5.12 焊接材料控制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焊接材料的使用管理,制定焊接材料管理制度,明确其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设置专门的存放场地。
3.5.13设施设备管理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修和保养设施、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应保存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3.5.14 文明生产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厂区内各车间、科室、库房等要清洁、明亮,工作条件应满足生产需要;
2) 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保养,应及时清除废料、回料、废弃物、油垢等;
3) 生产场地、生产设施、库房等应布局合理,道路平坦畅通;
4) 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工艺装备等应按规定放置;
5) 在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各分段、总段等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应按作业规程操作,防止损伤所运输物品;
6) 各类操作工人应文明作业,不野蛮操作;
7) 车间内各种工件摆放整齐。
3.5.15 安全生产
3.5.15.1 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一般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5)应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车间、船台、码头、库房等部位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8)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有隔离和防护措施;
9)应制定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10)应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5.15.2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除符合3.5.15.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应配备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存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3.5.15.3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除符合3.5.15.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5.15.4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3.5.15.1的要求,对于职工人数超过300人(包括正式职工、外包工、临时工)的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人数不足300人的企业应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5.16 环境保护和卫生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制定合理的企业卫生规章制度;
3)企业内卫生状况良好;
4)应采取防粉尘、防有害气体等措施;
5)应采取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措施;
6)废水、废气、废料等的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4.1 生产设施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独立的船舶建造厂房、安全的下水设施或能保障船舶安全下水的分包控制手段、足够的室内仓库及加工车间等。
4.1.1 生产场所
4.1.1.1 室内建造厂房应不低于表12的要求,并应铺有牢固的钢筋混凝土地面。
4.1.1.2 厂房周边不应存在可能影响铝合金焊接质量的钢结构加工或焊接。
4.1.1.3 厂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及机械通风,且在风雨及潮湿天气下能完全封闭以隔离雨水对铝合金材料焊接质量的影响。
4.1.1.4 厂房顶部可采用自然采光材料。
表12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室内建造厂房最低尺度要求
见表

4.1.2 室内仓库或加工车间
4.1.2.1 应具有独立的室内原材料储藏与堆放仓库,室内面积和高度应不低于表13的要求;应配有适当的通风、照明及起重设备,且仓库的布局应满足不同金属种类的材料按不同区域隔离堆放的原则。
表13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原材料储存或堆放仓库最低尺度要求
见表

4.1.2.2 应具备独立区域的船体构件、部件预装配与加工室内车间,且其空间不小于表14的要求,并配有适当的通风、照明及起重设备。
表1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预装配与加工室内车间最低尺度要求
见表

4.1.2.3 应具备独立区域的机电室内生产车间,且其空间不小于表15的要求,并配有适当的通风、照明及起重设备。
表15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机电室内生产车间最低尺度要求
见表

4.1.3 下水设施与分包控制
4.1.3.1 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船台下水滑道或200t以上轨道式下水船排设备。允许采用其它有效且安全的下水方式,但必须经论证或计算。
4.1.3.2 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其它有效且安全的下水方式,但必须经论证或计算。
4.1.3.3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分包的方式进行外协下水,但应与外协单位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
4.1.3.4 无论是企业自备下水还是外协下水,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应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2)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3)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并经船检部门同意。
4.2 生产设备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备。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4.2.1 附属于生产设施上的设备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附属于生产设施上的设备:
1) 厂房交流电力线路布置合理,并可提供直流转换;
2) 建造船台两侧至少可提供10个以上电源(单侧)配电插座;
3) 厂房顶部及侧面应具有合适的照明灯具;
4) 车间顶部应有至少1台起重天车,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单部起重天车起吊能力应不低于15t,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单部起重天车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t;
5) 压缩空气管路及固定空压机应布置合理。
4.2.2 固定设备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固定设备:
1) 数控切割设备;
2) 半自动切割设备;
3) 2台以上车床,其中1台适合3m以上轴加工;
4) 至少3.5m宽折板机1台或同等功效的冷作弯板设备;
5) 冲床、弯管机各1台,及常用的机加工用具;
6) 固定的放样设施、设备(包括木质或金属放样平台及放样手段);
7) 装修预加工场地、平台;
8) 带吸尘设备的非金属固定锯板机;
9) 应急交流发电机至少1台。
4.2.3 建造设备及工具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建造设备及工具:
1)TIG/MIG铝合金焊机不少于6台(Ⅲ类企业2台);
2)不锈钢氩气保护焊焊机1台、PVC热焊机1台;
3)带有漏电保护开关电源拖把线20条(Ⅲ类企业10条);
4)手提式铝板电锯2台(Ⅲ类企业1台)、电刨2台(Ⅲ类企业1台)、中型砂轮打磨机2台(Ⅲ类企业1台)、小型砂轮打磨机3台(Ⅲ类企业1台)、小型电动旋转头修焊机8个(Ⅲ类企业4个);
5)各种规格交流电电钻、电池电钻不少于8把(Ⅲ类企业4把);
6)工业用吸尘器2台(Ⅲ类企业1台)、工业电扇4台(Ⅲ类企业1台)、移动式鼓风机3台(Ⅲ类企业2台);
7)板材起吊索具及夹具2副;
8)叉车1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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