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 文 号】: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3日
【标 题】: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续前
4.5.15 安全生产
4.5.15.1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一般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5)应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车间、船台、码头、库房等部位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8)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有隔离和防护措施;
9)应制定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10)应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5.15.2 Ⅰ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除符合4.5.15.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配备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存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4.5.15.3 Ⅱ类和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除符合4.5.15.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5.16 环境保护和卫生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制定合理的企业卫生规章制度;
3)企业内卫生状况良好;
4)应采取防粉尘、防有害气体等措施;
5)应采取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措施;
6)废水、废气、废料等的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5.1 生产设施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玻璃钢船舶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主体厂房、放样间(含放样台)、成型车间和贮存仓库等四类。
5.1.1 生产场所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主体厂房应满足表16的要求。
表16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主体厂房最低要求
见表
5.1.2 放样间
5.1.2.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放样间应能满足遮阳、蔽雨、防风砂侵袭、采光良好。
5.1.2.2 放样台应平坦、无变形,可供按1:1的比例(具有先进放样设备除外)船体放样。
5.1.2.3 放样台的平面度应为在5m2范围内不大于±3mm。
5.1.3 成型车间(包括甲板糊制车间)
5.1.3.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成型车间(包括甲板糊制车间)应为室内,其尺度应在可建造的最大玻璃钢船的外形尺寸上再加一定的裕度,高度方向应不影响脱模操作。
5.1.3.2 成型车间应能够防止阳光、雨水和风砂对产品构成有害的侵袭。
5.1.3.3 成型车间应为坚固结构的建筑物,地面应由混凝土铺敷而成。
5.1.3.4 成型车间手糊作业面的照度应不低于150烛光。自然采光应避免阳光直射到产品的糊制表面,电力照明应避免聚光灯等强光源的热辐射对树脂正常固化的影响。
5.1.3.5 成型车间应有良好的固定或活动的上送下排式通风设施,且排风口应有适当的装置以收集排出的玻璃纤维和粉尘,排风时不应影响糊制操作及玻璃钢本体的正常固化速度。
5.1.3.6 成型车间应配备与所生产玻璃钢船舶相适应的起重设备,允许采用其它能满足脱模、舾装吊装要求的其他设备。
5.1.3.7 成型车间应配有温度及湿度的调控设备,以及温度、湿度测量表。
5.1.4 贮存仓库
5.1.4.1 贮存树脂及辅料的仓库应避免阳光直射,阴凉、通风、保持干燥。
5.1.4.2 贮存玻璃纤维的处所应通风、干燥、无灰尘污染。
5.1.4.3 引发剂和促进剂应隔离,单独贮存。
5.1.4.4 久置待用的模具应合理贮存,防止堆压变形,并应有遮蔽设施。
5.2 生产设备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船舶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包括船舶生产专用设备、下水设施和金属加工设备等。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5.2.1 专用设备及工具
5.2.1.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喷涂或吹尘用的空压机、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
5.2.1.2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专用设备及工具:
1)裁料用的案板、支架、堆料桌,调胶的容器;
2)搅拌器及盛料用的树脂容器;
3)施工用的喷枪、羊毛滚筒、脱泡滚轮、角式打磨机、砂轮切割机;
4)修补用的剪刀、铲刀、抹刀等专用工具;
5)搭设脚手架的器材、工具、零配件。
5.2.2 下水设施
5.2.2.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移船下水设施,且下水方式妥当,下水设施完好、安全可靠。允许外协下水,但应与外协单位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
5.2.2.2 无论是企业自备下水还是外协下水,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应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2)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3) 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并经船检部门同意。
5.2.3 金属加工设备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金属加工设备:
1) 机加工所需设备,包括车床、刨床等,加工精度等级能保证产品质量;
2) 装配所需工具,包括钻、铰等加工设备;
3) 电焊、气焊设备;
4) 供艉轴与联轴节、螺旋桨装配操作使用的钳工桌、钳床等;
5) 用于划线和校正重要机件的固定平台。
5.3 计量检测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5.3.1 计量器具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计量器具:
1) 长度类计量器具:钢卷尺、直尺、内外径千分尺、游标卡尺;
2) 力学类计量器具:磅秤、天平;
3) 容积类计量器具:量杯;
4) 环境测量类计量器具:温度计、湿度计;
5) 机电装配所需的计量器具:厚薄规;
6) 电气类计量器具:万用表、兆欧表。
5.3.2 检测设备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巴氏硬度仪、水份仪、测厚仪等专用检测工具。
5.3.3 计量检测要求
5.3.3.1 无论是企业自备还是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到经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5.3.3.2 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协议。
5.4 人员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且持有与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相适应资格证书的各类生产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依照国家的法律与其所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4.1 技术负责人
5.4.1.1 Ⅰ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5.4.1.2 Ⅱ类、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无初级职称的,应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5.4.1.3 技术职称应提供相关证书,主管相关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
5.4.2 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5.4.2.1 Ⅰ类、Ⅱ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技术人员:
1) 船体工程师(或技师)2人;
2) 轮机工程师(或技师)1人;
3) 电气工程师(或技师)1人。
5.4.2.2 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技术人员:
1) 船体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人;
2) 轮机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人;
3) 电气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人。
5.4.2.3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既可以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但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5.4.2.4 Ⅰ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4名检验人员,其中船体专业检验人员2名、轮机专业检验人员1名、电气专业检验人员1名。Ⅱ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检验人员,其中船体专业检验人员1名、轮机专业检验人员1名、电气专业检验人员1名。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检验人员,其中船体专业检验人员1名、轮机和电气专业检验人员可由1人担任。
5.4.3 技术工人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的技术工人:
1)玻璃钢普通手糊工Ⅰ类企业8名、Ⅱ类企业6名、Ⅲ类企业4名;
2)焊工Ⅰ类企业2名、Ⅱ类企业1名、Ⅲ类企业1名;
3)电工Ⅰ类企业2名、Ⅱ类企业1名、Ⅲ类企业1名;
4)各个工种的技术工人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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