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 文 号】: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3日
【标 题】: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续前
5.5 管理
5.5.1 质量保证机构
5.5.1.1 Ⅰ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5.5.1.2 Ⅱ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5.5.1.3 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设置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5.5.2 质量主管领导
5.5.2.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5.5.2.2 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5.5.3 方针目标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
5.5.4 质量管理文件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5.5.5 采购质量控制
5.5.5.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5.5.5.2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保存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外协件及配套设备供货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
5.5.5.3 对于来料加工建造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的企业,同样应承担以上规定的采购质量控制的责任,必须按照5.5.5.1和5.5.5.2的规定控制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质量,不因来料加工而被免除其在材料及设备采购方面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5.5.6 过程质量控制
5.5.6.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制定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
5.5.6.2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并保存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5.5.6.3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按照船检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船舶建造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5.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所生产船舶的特点,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办法;
2)应制定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产品、半成品等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的质量保证措施;
3)应严格执行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保存库房及原材料管理记录。
5.5.8 质量信息管理
5.5.8.1 Ⅰ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5.5.8.2 Ⅱ类和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兼职质量信息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5.5.9 技术管理
5.5.9.1 Ⅰ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以及生产过程中必需的有效的相关标准文件(如原材料标准、检验标准、基础标准、设备标准等);
2) 产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完整、正确、统一、有效;
3) 应有工艺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全,产品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
4) 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
5.5.9.2 Ⅱ类和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
2) 产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应完整、正确、统一、有效;
3) 产品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
4) 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
5.5.10 质量检验管理
5.5.10.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贯彻实施。
5.5.10.2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合格的配套船用产品不装船的制度。严格执行不使用非船用材料、废旧材料和非船用配套产品建造船舶。不准擅自代用材料,若需代用,应经船检部门批准。
5.5.10.3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结合承建船舶适用的规范和船舶建造工艺制定合理的船舶报检项目表,并报船检部门审批。凡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企业一般要在预检合格后再填写申请单通知验船师检验。企业应保存预检资料和验船师的检验资料。
5.5.10.4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在船舶建造开工前应向有关船检部门提出申请,并向验船师、船东等出具有关文件资料(包括经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图、工艺文件、报验项目表、焊工人数及资质、外包项目质量协议书)。
5.5.10.5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所建造各类船舶的检验资料。
5.5.11 外包(外协)管理
5.5.11.1对于船舶建造过程中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外协)方的能力,制定合格承包(外协)商目录,并与选定的承包(外协)方签订质量控制协议。
5.5.11.2 承包(外协)方应具有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控制能力,能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负责。
5.5.11.3 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办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5.5.11.4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对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
5.5.12 设施设备管理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维修和保养设施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存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5.5.13 文明生产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厂区内各车间、科室、库房等要清洁、明亮,工作条件应满足生产需要;
2) 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保养,应及时清除废料、回料、废弃物、油垢等;
3) 生产场地、生产设施、库房等应布局合理,道路平坦畅通;
4) 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工艺装备等应按规定放置;
5) 在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等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应按作业规程操作,防止损伤所运输物品;
6) 各类操作工人应文明作业,不野蛮操作;
7) 车间内各种工件摆放整齐。
5.5.14 安全生产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 一般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5) 应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 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 车间、库房等部位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8)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有隔离和防护措施;
9) 应制定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10)应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对于职工人数超过300人(包括正式职工、外包工、临时工)的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人数不足300人的企业应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企业应有消防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落实到人,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并有记录;
13)成型车间四壁和顶棚应由耐火材料构筑;
14)化工仓库、成型车间、安装车间应在易于存取部位设置足够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15)醒目位置应显示出“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配有可应急切断电源的开关;
16)企业生产中产生的玻璃钢废料和废气物应无害化处理(如采用焚烧法处理应在专用设施中进行),残留物、垃圾灰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系征得同意,集中定点稳妥处理;
17)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5.15 环境保护和卫生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 应采取防粉尘、防有害气体等措施;
3) 应采取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措施;
4) 废水、废气、废料等的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应制定合理的企业卫生规章制度;
7) 企业内卫生状况良好;
8) 生产中产生的化学清洗液应集中无害化处理,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系征得同意或回收利用;
9) 应定期为成型工人做健康检查,每年制定健康检查计划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企业应投入经费保证健康检查的实施。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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