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经贸委
【发 文 号】:交海发[1999]401号文
【颁布日期】:1999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9日
【标 题】: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电话要求,现就交通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上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请示》(交海发[1999]401号文)及其附件《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问题,补充报告如下: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各地普遍认为,由于乡镇船舶分布于广大的乡村而非常分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无力到处设点,必须充分停靠县乡政府,县乡政府要切实加强管理就必须有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而且要明确职责与权力。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文)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感到该通知规定不具体,有必要补充。《意见》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描述,反应的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肯定的经验做法。在形成该意见的过程中,交通部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于1996年8月以交安监[1995]392号文向各省(区、市)政府征求了意见,反馈的意见中没有反对性意见。
二、关于《意见》中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某些职责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问题
《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给予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如"负责法定登记除外的乡镇船舶检丈、登记、发牌、发证","受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委托,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和"对遇险船舶的人员组织救助"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属于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为使《意见》不与其冲突,已对《意见》相关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意见》附后。
附件:《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修改稿)
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修改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船舶发展迅速,与八十年代相比,仅乡镇运输船舶就增加了几十倍,已成为繁荣地区经济不可缺少的水上运输生产力量。为加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基本形成了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但是,由于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滞后,乡镇船舶沉船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已占全部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90%,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决定性因素。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船舶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各方应切实重视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具体意见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贯彻有关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督促各部门各负其责。要督促县、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检查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本县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并实行考核,组织所辖乡、镇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贯彻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统筹安排和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检查、督促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与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对有关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船舶交通安全;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本乡(镇)所属乡镇船舶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
(五)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本乡(镇)所属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其职责是:组织宣传、学习和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法规和知识;建立、健全乡(镇)、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村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组织、督促乡镇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法定机关办理登记、检验;组织督促乡镇船舶船员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和法定机关举办的考试、考核,建立乡镇船舶船员档案;督促乡镇船舶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组织对乡镇渡口和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检查;在县乡(镇)政府领导下,对节假日、集日、庙会、演出等活动期间的渡运交通安全秩序进行维护;制止和纠正本乡(镇)所属船舶的违章行为;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本乡(镇)所属船舶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协助和支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对遇险船舶和人员组织救助;按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要求协助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促进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水利、旅游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检查。
三、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四、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所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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