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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作废】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 文 号】:交运发[1993]1384号文

【颁布日期】:1993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6日

【标  题】: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1993年12月26日交通部交运发[1993]1384号文发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在开业时所须具备的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业户。
  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已开业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运输服务业分类
  2.1 客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客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性服务的业务。
  2.2 客运专项服务。是指经营售票、小件寄存等专项服务的业务。
  2.3 货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货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服务的业务。
  2.4 货运代理。是指经营受他人委托,为其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发、代运货物服务的业务。
  2.5 仓储理货。是指为他人的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整理等服务的业务。
  2.6 货运配载。是指以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服务的业务。
  2.7 存放车辆。是指为各类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地,并代为看管等服务业务。
  2.8 运输车辆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等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服务的业务。
  2.9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其它服务业务。
  3.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 设施条件
  3.1.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1.2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资金条件
  3.2.1 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2.2 须有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3.2.3 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3 人员条件
  3.3.1 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服务业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
  3.3.2 聘用专业人员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4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时,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要求经营的范围。
  4.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的补充条件
  4.1 经营客运站综合服务的公用型客运站业务,其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和机构人员等依据客流量的大小,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经营代售客票、小件寄存等客运专项服务业务,其营业厅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4.3 经营货运站综合服务的公用型货运站业务,其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和机构人员,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4 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其营业用房面积须不少于30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4.5 经营仓储理货业务,应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永久性的库房或1000平方米的场地,及与仓储量和货类相适应的装卸机具和安全、消防设施。
  4.6 经营货运配载业务,其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4.7 经营存放车辆业务,应有封闭的硬化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停放场内应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公共设施所附属的临时停车场条件适当放宽。永久性的大型专用停车场可以兼营食宿、维修、配载等业务项目。
  4.8 经营运输车辆技术业务培训,应具有与教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具和师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名。
  4.9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其它服务业务的名称和补充条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交通部备案。
  5.企业组织条件
  5.1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
  6.本条件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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