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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失效】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 文 号】:交运发[1993]531号文

【颁布日期】:1993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19日

【标  题】: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1993年5月19日交通部交运发[1993]531号文发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车辆、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汽车旅客运输的业户。
  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道路旅客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旅客运输分类
  2.1 班车客运
  2.1.1 营运距离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的班线,为一类班车客运。
  2.1.2 营运距离在400公里(含400公里)~800公里的班线,为二类班车客运。
  2.1.3 营运距离在150公里(含150公里)~400公里的班线,为三类班车客运。
  2.1.4 营运距离在150公里以下的班线,为四类班车客运。
  2.2 定线客运
  2.3 旅游客运
  2.4 出租汽车客运
  2.5 包车客运
  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 车辆条件
  3.1.1 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3.1.2 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2 设施条件
  3.2.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2.2 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2.3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3 资金条件
  3.3.1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3.2 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经营大型客车的业户为5万元,经营中型客车的业户为4万元,经营小型客车的业户为3万元。
  3.3.3 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4 人员条件
  3.4.1 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4.2 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3.4.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3.4.4 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5 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时应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要求经营的范围。
  4.道路旅客运输开业的补充条件
  4.1 一类班车客运
  4.1.1 须达到拥有40辆营运客车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800万元。
  4.1.2 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
  4.1.3 行驶一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驾驶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应配备双班驾驶员。
  4.1.4 营运线路上,每400公里间隔内至少要有一个自办或建立合同关系的救援单位。
  4.2 二类班车客运
  4.2.1 营运客车不少于20辆或车辆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4.2.2 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
  4.2.3 行驶二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应配备双班驾驶员。
  4.2.4 沿途至少要有一个自办或建立有合同关系的救援单位。
  4.3 三类班车客运
  4.3.1 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
  4.3.2 行驶三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3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4.4 四类班车客运
  经营四类班车客运须达到“3.”项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4.5 定线客运
  4.5.1 须有30座以下的中、小型客车。
  4.5.2 线路里程一般为100公里以内。
  4.6 旅游客运
  4.6.1 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
  4.6.2 驾驶大、中型客车安全行车5万公里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驾驶员不少于5人。
  4.6.3 持有效导游证书的导游不少于5人。
  4.6.4 有固定的发车地点。
  4.7 出租汽车客运
  4.7.1 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小型客车。
  4.7.2 有严重伤害他人劣迹的人员,两年内不得经营及驾驶出租汽车。
  4.8 包车客运
  经营包车客运须达到“3.”项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5.企业组织条件
  5.1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
  6.兼营条件
  6.1 一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二、三、四类班车客运;二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三、四类班车客运。三类班车客运业户允许经营四类班车客运。
  6.2 定线、出租汽车、旅游客运业户拥有5辆以上客车规模的班车客运业户可以兼营包车客运。
  6.3 经营多项客运业务的,须同时具备相应项目所要求的条件。
  7.附则
  7.1 对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进行审验时参照本条件。其中车辆条件可放宽到二级车况等级。
  7.2 其它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其技术经济开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7.3 本条件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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