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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交通部

【发 文 号】:交体发[1993]49号文

【颁布日期】:1993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月27日

【标  题】: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月27日交通部交体发[1993]49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部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健全部系统专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体系,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及部门对本系统的专用计量器具需依法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是承担交通部系统内的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站)。
  第三条 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建立检定站。
  第四条 检定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开展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检定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公开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二)有与开展的专业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检定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需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发证。
  (三)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检定人员需经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
  (四)有能保证专业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场所设施。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立检定站,应当由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站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经初审同意筹备建站的单位,在自查具体条件后应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提交考核评审申请书及其它规定文件;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考核评审。经考评,合格的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印章;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七条 检定站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交通部系统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测试任务;如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可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
  (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开展本专业项目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参加有关计量技术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五)负责交通部系统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建立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档案,根据需要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
  (六)承担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检定站业务上接受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的领导。行政上隶属于申请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检定站站长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免,并报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检定站应接受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检定站必须在经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中止工作。新增加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项目、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对检定站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会同检定站的行政主管部门责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不得从事承担的检定、测试工作。经改进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吊销其证书和印章。
  第十二条 检定站的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失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新增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比照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报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检定站考核评审申请书;考核评审表、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及合格证书、印章式样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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