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交通部 铁道部 农垦部 水利部
【发 文 号】:交公养(57)孔字第48号
【颁布日期】:1957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1957年5月22日
【标 题】: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交公养(57)孔字第48号 交通部 铁道部 农垦部 水利部
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交公养(57)孔字第48号
铁办设余(57)227号
(57)垦基池字24号
(57)水厅秘字第124号
主送:(略)。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如铁路、农田水利等常有必要占用公路的情况。由于事先缺乏联系和没有明文依据,历年来引起不少纠纷。往返协商解决,既周折费时,也影响建设和交通事业的进展。为了减少纠纷并维护公路运输畅通,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如铁路、厂矿、林区、机场、农田水利等),有必要占用公路、地产与附着物时,系依本规定佃理。
二、各部门因工程需要,必须占用公路,因而使公路改线时,不论路线长短,应在前一年度或有关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将使用目的,路段和要求公路改线计划,编制简要说明及略图送交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占用单位按照原来公路工程与设备标准(主要国防公路,其改线必须符合军事要求),负责进行公路改线的测设,施工等工程。如占用单位在技术力量上不能办到时,得商请公路部门予以协助,总代为办理。但一切费用,应由占用单位负担。
三、各项小型工程(如农田水利的灌溉排水等)动用公路范围不大,不致影响行车时,应由使用单位事先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办理。但一切修复工程及相应设备等应由使用单位负担。
四、公路改建工程在施工期间,不得妨碍车辆通行。必要时应修建临时工程(如便桥、付道、木屋、标志等),并注意维护交通安全。
五、遇有特殊情况(如防洪抢险等)急需占用公路时,占用单位可先行动工,同时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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