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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

【发 文 号】:京交安办字〔2008〕31号

【颁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

【标  题】:2008年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2008年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控制指标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系统安办,各交通支、大队:
现将《2008年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控制指标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宣传到社会单位。
特此通知。


 


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2008年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控制指标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单位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以良好的交通环境迎接2008年奥运会。本着精确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强化落实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度控制指标的确定。
(一)出租汽车行业单位的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为每月20%(含)。
(二)客运单位(不含出租汽车行业单位)及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单位的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为每月8%(含)。
(三)货物运输行业单位(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单位)的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为每月10%(含)。
(四)非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为每季度25%(含)。
第三条 奥运期间(7—9月)控制指标的确定。
(一)出租汽车行业单位的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为每月15%(含)。
(二)客运单位(不含出租汽车行业单位)及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单位的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为每月5%(含)。
(三)货物运输行业单位(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单位)的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为每月8%(含)。
(四)非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为每季度20%(含)。
(五)对本市单位酒后驾车、非司机、闯红灯、涉牌、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等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指标考核。
第四条 2008年度控制指标的考核。
(一)专业运输单位按月进行考核,非专业运输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
(二)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对单位机动车违法情况进行复核。
(三)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各区县交通支、大队按照执法工作规范,对交通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凡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四)各区县将专业运输单位交通违法超标情况,纳入年度对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等级评定。凡交通违法超标突出的,在等级评定中予以降级处理。凡连续6个月交通违法行为超标的,直接评定D级。
(五)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要每月将专业运输单位交通违法超标情况抄告区县运管、安监部门,建议加强行业交通安全监管,并纳入年度单位资质评定。
(六)奥运期间,专业运输单位发生交通违法超标、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将纳入区县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七)各区县、系统安办要加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督促本区县、系统单位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建立黑名单库,记录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信息,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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