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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留地办法

【颁布单位】: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

【发 文 号】:财经计(交)字第3127号

【颁布日期】:1950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1950年10月09日

【标  题】:公路留地办法

 

公路留地办法

 

财经计(交)字第3127号

 


 

 

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
公路留地办法
财经计(交)字第3127号
交公(50)字第605号
(1)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备核。
(2)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一公尺,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
(3)车部用地,仍暂维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

 


 

颁布日期:

 

1950年10月09日

 

 

执行日期:

 

195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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