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06〕85号
【颁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
【标 题】:关于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30"尾矿库溃坝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6年4月30日18时24分,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在加高坝体扩容施工时发生溃坝事故,外泄尾矿砂量约20万立方米,冲毁居民房屋76间,22人被淹埋,5人获救,17人失踪。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大力搜救下落不明人员,防止环境污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提醒存在类似隐患的地方早做排查治理。陕西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带领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和商洛市、镇安县党委、政府一起全力组织事故抢险和防治污染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工作。通过采取排放尾矿库积水、修筑围堰截渗,向污水中抛撒石灰和漂白粉中和氰化物等有效措施,尾矿库坝体没有发生进一步的溃决,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目前,失踪人员搜救、尾矿库抢险整治、环境监控和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镇安金矿,为县办企业,2002年11月改制为有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现有员工300余人。该尾矿库1993年建成并投入运行,按日处理矿石75吨配套设计,初期坝高20米,后期两次加高达到34米,设计总库容27万立方米。后来经过3次擅自加高坝体扩容,尾矿库坝高50米,坝长164米,实际库容扩大为100余万立方米。2005年7月,陕西旭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尾矿库进行的安全评价,与事实不符,出具了"该尾矿库运行正常"的结论。从2006年4月1日开始,该公司按照未经审查批准的传真图纸擅自实施第六期加高扩容,截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施工之中。
根据初步调查,该尾矿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正规扩容设计,未经批准违法实施加高坝体扩容工程;违规超量排放尾矿,库内尾砂升高过快,尾砂固结时间缩短;安全超高、排水不畅,干滩长度严重不足;忽视危库周边安全管理,下游民房离尾矿库过近。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黄金公司"4.30"尾矿库溃坝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性质恶劣,教训极为深刻。在此之前,4月23日,河北省迁安市庙岭沟铁矿老尾矿库因无证矿山非法扩帮采矿已发生过一次副坝溃决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失踪。尾矿库事故接连发生,要引起各地高度重视。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尾矿库的安全,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于从事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加强对所属尾矿库及尾矿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的维护,确保排洪道的畅通,保证尾矿库的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
二、加大对尾矿库安全监管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确定尾矿库的安全度,排查事故隐患,将二、三等库和危库、险库作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重点。发现危库应当责令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对险库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的机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真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加快尾矿库审查颁证进度。对在今年6月30日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三、加强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四、认真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在5月份开展一次尾矿库全面安全检查工作,查设计、查施工、查管理、查隐患,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加强汛期的应急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危害程度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做好抢险救援和防治污染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和应急演练,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有关地区进行督查。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接到此通报后及时向省(区、市)政府汇报,抓好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本通报的情况于5月31日前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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