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06〕167号
【颁布日期】:2006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1日
【标 题】: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以下简称安全许可)工作的一系列部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开展安全许可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通过对全国总体情况分析,各地在安全许可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巩固成果,进一步推进全国安全许可工作向纵深开展,切实搞好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的关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安全许可工作总体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全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共收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109516个;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477个非煤矿山企业已全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受理申请100052个,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91392个,颁证率83.5%。各地上报的审查不合格应关闭矿山总数为8752个,已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的有3075个,其中,已关闭1919个,尚未实施关闭的有1156个。
二、安全许可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省(区、市)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安全许可任务。目前仍有3389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履行审查颁证程序。全国大量的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因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评价单位比较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发证工作进展缓慢。
(二)部分省(区、市)在审核颁证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由于未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批程序,致使个别不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证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部分已取证的企业出现了放松管理、降低安全标准的现象。
(三)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仍存在着很大差距。全国仍有应关闭的5677个矿山尚未提请政府关闭;已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的,关闭工作进展缓慢;已实施关闭的矿山,部分达不到关闭标准,有的甚至死灰复燃。
(四)部分省(区、市)由于受采矿许可证到期、个别地区的砖瓦粘土矿山和部分地热、矿泉水等开发利用单位没有采矿许可证或产权不清等因素的影响,在安全许可中仍存在着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致使这部分矿山企业既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无法实施关闭。
(五)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未完全按照安全监管总局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未能及时报送许可证电子信息数据,部分省(区、市)颁证和应关闭的企业数据有漏报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高度重视安全许可工作,加强许可工作领导,强化发证组织工作。加快对正在履行审核程序的3389个非煤矿山的审查颁证进程,8月底前要对经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完成发证工作,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鉴于尾矿库的特殊性,经慎重研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将尾矿库的安全许可工作延期至今年年底。请各地认真核实本辖区内尾矿库(包括电厂灰渣库)的数量,加快工作进程,按时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证工作。
(二)加大关闭工作力度。各地对尚未提请政府关闭的矿山要立即提请关闭,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关闭决定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电力和民爆器材。要严格关闭程序和标准,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国土、公安、工商密切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要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加强督导,加快关闭进程,加大关闭力度,确保关闭工作关实、关死、关到位。
(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于既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无法实施关闭的企业,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国土等部门进行协商,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于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矿山,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生产;待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对于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无采矿许可证的小型砖瓦粘土矿和部分地热、矿泉水等开采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没有采矿许可证不能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加以解决。
(四)加强对持证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对前一段安全许可工作认真组织回头看,总结经验,采取对策,解决问题。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审查许可证或发证机关审查把关不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撤销。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非煤矿山,发证机关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放松管理,降低安全标准,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矿山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关闭的矿山,要加强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五)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各地要将已取证的非煤矿山的相关信息在9月底前全部录入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要按照《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31号)的要求,每月5日前及时将本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总局(Email:aq@jarlinfo.com)。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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