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湘安监信〔2009〕129号
【颁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标 题】: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2009]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 事故信息 报告 处置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局领导、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9月16日印发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渠道畅通,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置事故信息,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遵循“即知即报、首报从快、续报及时、逐步完善”的原则,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信息处置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应急救援科学、安全、有效。
第四条 负有事故信息报告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单位、个人依法如实进行事故信息报告,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和制约。
第二章 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的事故信息,包括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灾、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特种设备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生产能力、证照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现场涉险人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紧急情况使用电话报告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人数。
第三章 事故信息报告的程序与时限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在依本条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省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在湘企业发生的事故(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除外),还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安监站。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二)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应当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联动机制,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故发生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时续报事故和事故救援进展信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每日至少续报1次。
第十三条 事故首次报告可采用电话等快捷方式,随后应立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直报系统等文字报送方式进行事故补报和续报。
第十四条 事故举报信息的受理和处置按《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湘安办〔2009〕1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五条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协助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处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各级事故和涉险事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到达事故现场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好事故信息的现场核实、跟踪工作,随时保持与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的联系,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事故信息续报。
第五章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与责任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事故信息报告网络。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建立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保证事故信息接报与调度必需的专用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响应和机动指挥。
第六章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责任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实行逐月定量考核,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蓄意压报、谎报、瞒报事故和阻碍、干涉事故信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六)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4小时事故接报电话:0731-85692901,85692902;传真:0731-856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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