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 文 号】:湘安办〔2009〕15号
【颁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标 题】: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2009]
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掌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受理和处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对群众举报或上级转交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受理和处置。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公开举报渠道,制定相应的受理与处置办法。
第四条 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范围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
(六)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条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信、来访举报,是受理举报事项的重要渠道。省安委办统一设立举报电话(0731-5692901、0731-5692902)、传真(0731-5692900)和电子邮箱(jb@hunansafety.gov.cn),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安监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举报受理;省安监局办公室负责通过来信、来访方式的举报受理;省安监局协调处负责生产安全举报信息的呈报交转、跟踪督办、结果反馈。
第七条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后,受理单位应如实登记并建立《重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台帐》(附件一);呈报交转单位应及时填写《重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附件二),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交转有关单位核查处理,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与交办。
需要省安监局直接核查的重大举报信息,交由相关处室、部门核查处置;属于市州县监管范围的举报信息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交办或转办;属于综合监管或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向相关省直部门交办或转办。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对于认为有必要直接核查的举报信息,可直接组织核查。
第九条 举报信息应在受理当日呈报交办。承办核查单位应在3日内向交办单位反馈初步核查信息,并在15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交办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匿名或无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条 负责举报信息核查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当场采取紧急避险和有效整改措施,按时报送初步核查信息和调查处理结果。举报信息的核查工作情况,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将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举报信息不立即派人查处、为生产经营单位通风报信、不认真处理举报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息的受理和核查过程中,应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举报奖励制度。举报重要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线索清楚,经核查属实的,对首报者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信息核查处理完毕后,受理和承办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和建档,并交由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台帐
附件二:重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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