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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煤矿主要地面建筑基本条件规定[2007]

【颁布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 文 号】:湘煤行[2007]127号

【颁布日期】:二○○七年七月六日

【实施日期】:二○○七年七月六日

【标  题】:湖南省小煤矿主要地面建筑基本条件规定[2007]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煤矿地面主要建筑基本条件规定》的通知
(湘煤行[2007]127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为改善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生活福利条件,推进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小煤矿矿容矿貌得到根本改善,现将《湖南省小煤矿地面主要建筑基本条件规定》印发,请你们转发各相关煤矿企业,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湖南省小煤矿主要地面建筑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按照“以人为本”,不断改善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生活福利条件,建设和谐矿区的要求,推进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小煤矿矿容矿貌得到根本改善,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程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年设计(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各类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主要地面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主要地面建筑包括煤矿办公室、生产调度室、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室、下井等候室、任务交代室、矿灯房、自救器房、浴室及更衣室、食堂、宿舍等行政、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建筑。

 

  第四条 主要地面建筑、道路、广场、绿化设施等应统一布置,根据主要建筑功能特点,因地制宜分区布置,做到紧凑合理,相互协调,整齐美观。矿办公室应布置在场前区内外联系方便的位置。矿灯房、自救器房、浴室、下井等候室、任务交代室等建筑应按人流路线布置,靠近升降人员的井口,组成联合建筑;分散布置时,井口房、下井等候室、矿灯房、浴室之间应设人行地道或走廊。

 

  第五条 主要地面建筑为矿井永久性建筑,应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结构形式应根据矿井服务年限、工程地质条件、地震烈度、建筑材料来源、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要采用砖混结构,严禁使用工棚等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服务年限相适应。

 

  第六条 主要地面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建筑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矿井主要地面建筑的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对待,不得低于本规定的基本要求(见附表)。

 

  第八条 煤矿办公室是煤矿办公的场所,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会议室、职工教育培训室等应设置独立房间。煤矿办公室要有冬季保暖和夏季降温的设施;应安排专人管理,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九条 煤矿生产调度室和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室是煤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可合并单独设置;应配备冬季保暖和夏季降温的设施,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及有关图表应悬挂上墙,调度日志、监控日志、工作记录等应齐全、规范。

 

  第十条 煤矿任务交待室是带班煤矿负责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上岗职工召开班前会的场所,煤矿要根据情况设置不少于一个的任务交待室,并配备相适应的座椅、黑板等设施。

 

  第十一条 矿灯房及自救器房可合并单独设置,应配备充电架和自救器架,实行“人、牌、板”三对号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下井等候室是职工入井临时等待的场所,要设置在方便入井、安全的位置,应有冬季保暖的设施,并配备相适应的座椅等。

 

  第十三条 职工和来宾澡堂及更衣室可分别设置。澡堂内应装有冷、热水配合的淋浴装置,其数量不少于每班入井职工人数的80%,并保证正常需要的淋浴延续时间。更衣室应有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温设施,并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配备更衣柜和相适应的座椅;来宾更衣室还应配备适量的外来入井检查人员需用的矿帽、鞋、工作服等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与洗浴用具。要设置洗衣房,配备洗涤、缝补及干燥设备,做到脏衣就地洗涤、干燥。

 

  第十四条 职工食堂要为下井职工配送班中餐,提供其他职工的就餐,可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回民餐食。职工食堂应配备冷藏冷冻、洗涮、消毒和烘干设备,确保餐饮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职工宿舍包括单身宿舍和探亲房。每间单身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煤矿至少要设置2间探亲房。职工宿舍应配备床、桌椅等必须的生活设施,要有冬季保暖和夏季降温设施。应设置单独的电视室,有条件的可在职工宿舍配备电视。

 

  第十六条 煤矿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主要地面建筑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应作出改造、扩建计划,分年度实施,2009年前逐步达到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年检和延期。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将小型煤矿主要地面建筑纳入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切实推进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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