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六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部门、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包括试用期转正,下同)晋级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本规定所称的黄牌警告制度是指出现前述问题但未达到一票否决程度而实行警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及街道、乡镇和各级机关(不含中直、省直在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第四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票否决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被一票否决的个人,一票否决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和晋职的资格,因一票否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不得晋级。被黄牌警告的单位,黄牌警告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的资格。
第五条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按下列权限实施:(一)区、县(市)和市管及以上责任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二)街道、乡镇和区、县(市)管及以下责任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特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故除外);(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交通事故和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故除外);(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或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超标的;(五)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黄牌警告:(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五)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区、县(市)发现两处,街道、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缓报或拖延不报的;(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黄牌警告的。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否决和警告权时,应制作《一票否决决定书》或《黄牌警告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交被否决或被警告的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必要时可在内部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决定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评选各类表彰奖励时,应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表彰奖励和晋职晋级。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给予的表彰奖励和已晋升的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函告审批或授予单位,撤销原评定的表彰奖励或晋升的职级。拒不撤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批准撤销。
第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有关区、县(市)有对应否决或警告而未否决或警告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可责令或督促有关区、县(市)对其作出否决或警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有效期为一年,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执行本规定所用文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式样。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