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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法规分类号】D322031200501

  【标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的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6.08

  【实施日期】2005.06.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湘政办发〔2005〕4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省政府第196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矿长资格证的培训发证工作;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工作是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完善和强化行业管理工作,确保煤炭行业管理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到位。为加强对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服务,调整省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增设安全生产监管处。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起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充实监管力量,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二、建立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提高实效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形成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的合力。要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制订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杜绝复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隐患整改的跟踪督促检查机制,切实把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三、加强领导,加大监察、监管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敢于监管,从严监管,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力度;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专项督察与驻矿督察等方式,真正做到看得准,管得严,检查到点,整改到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发现事故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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