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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1995)

【颁布单位】:化工部

【发 文 号】:化生发(1995)968号

【颁布日期】:1995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20日

【标  题】: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19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化工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第三条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有关压力管道技术标准、法规、制度;
  二、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管道的管理台帐;
  四、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一、化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厂长、总工程师等)应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二、设备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
  3、编制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负责压力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工作;
  6、编制压力管道年度检验、修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7、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8、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9、参与或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压力管道年度综合报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对压力管道使用、检测的监督检查;
  2、负责压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四、生产使用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2、制定有关工艺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编制本部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
  6、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维护;
  7、参与压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管道施工、检验的质量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章设计
  
  第七条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第八条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设计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可。
  
  第四章安装
  
  第九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或压力管道施工资格。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施工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压力管道安装峻工后,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参加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审查和试车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或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管道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在压力管道投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大型企业由省级化工厅(局)办理,中小型企业由地、市级化工主管部门办理。
  二、登记范围
  1、新建、改建工程的压力管道;
  2、在用压力管道
  (1)A、B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办理;
  (2)C、D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由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办理;
  三、使用单位在办理压力管道使用手续时,必须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附件二)(略),并携带下列技术资料文件。
  1、新压力管道
  (1)主要部件合格证书(管材、阀门、安全阀);
  (2)竣工图样;
  (3)安装交工技术资料。
  2、在用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2)主要部件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一、应以装置或公用管线为单位建立压力管道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准确、及时填写。
  二、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1)《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附件三)(略);
  (2)有关设计资料;
  (3)制造安装交工文件、竣工图样和空视图;主要部件(管、阀门、安全阀等)合格证书;
  (4)检验记录、历年检验报告;
  (5)修理与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和交工文件;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事故记录与报告。
  第十五条运行与维护基本要求
  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2、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检查和操作记录;
  3、操作人员定时按路线进行巡线检查,必要时采用测漏仪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1、压力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控制;
  2、压力管道冻堵;
  3、压力管道出现裂缝、变形、泄漏;
  4、安全附件失灵;
  5、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录,危及安全运行;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统计报表
  使用单位应按化工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
  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定期检验情况;
  3、压力管道存在问题;
  4、压力管道事故统计。
  
  第六章检验
  
  第十八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并按检验周期的规定,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条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应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压力管道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全面检验压力管道时,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交接;
  4、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
  
  第七章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从事压力管道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三条在压力管道上采用在线密封技术时,应严格限制每条管路不得超过二处,且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厂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的有关资料应存档。在该管道检修时,在线密封的卡具应予拆除。
  第二十四条化工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更换,应依据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程》—(金属管道篇)和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进行验收。
  
  第八章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在管道发生变更后,应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携带下列文件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在旧管道移用改建设入使用前应全面检验,并且备《变更文件》、《管道检验报告》。
  2、压力管道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改变时,应具备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六条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在检验压力管道时发现有重大缺陷又无修复价值的,则应判废。使用单位应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管道范围如下:
  1、管道包括:直管、弯管、管件(角弯、三通、膨胀节等);管道附件包括:管道上连接的阀门、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阴极保护装置等;
  2、管道的划分界限: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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